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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9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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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中国银行行长孙敬会被黑势力枪杀案
2000年12月11日晚18时,烟台市福山中国银行后任不到五个月(2000-7-20-2000-12-11)的行长孙敬会,在检查完一个企业贷款抵押物(怀疑是虚假)后,在福山区被两名犯罪分子给枪杀致死。公安机关立案以后,首先将凶犯之一姜辉抓获,姜辉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了另一名罪犯王松,接着又将王松抓获,王松供出了雇凶者岳永安(一人大代表),岳永安在向公安机关的交代中也谈到了雇凶杀人的目的和动机,而且在三名犯罪分子家中搜出了作为凶器的自制短管猎枪,经过鉴定与杀害行长的枪一致。但是在这样证据确凿、前后交代一致的前提下,公安机关竟然不对岳永安雇凶杀人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竟然撤回对姜辉的故意杀人罪的起诉,人民法院竟然对故意杀人犯王松判处有期徒刑8年。
[经典所在]
1、在被告人王松、姜辉已经明确交代了其为杀人凶手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竟然一反常规不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而是采取监视居住;
2、在被告人王松已经明确交代雇凶为岳永安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在以其涉嫌故意杀人罪申请人大常委会批准采取的强制措施竟然是监视居住,而不是刑事拘留;
3、在对岳永安采取强制措施以后竟然对其是否雇凶人杀害行长事件只字不提,而是岳永安在交代另一案件时无意中透露其有完全的杀人动机:
4、在故意杀人案事先立案,事先侦破后反而不及时侦查审结,而是对在此期间破获的私藏枪支案等快审快结;
5、公安机关在雇凶者岳永安被判处缓刑后竟然深夜三点提审凶手王松,并让其轻松脱逃,第二天又主动归案,并事后翻供;
6、一审人民法院在同意被害人家属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后,竟然在不告知原告人的情况下将本案作以了结;
7、检察机关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后竟然对事实清楚的故意杀人部分予以撤诉,并释放了其中凶手之一姜辉;
8、一审人民法院不仅不对公诉机关的撤诉申请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反而在判决书中故意将公诉机关的撤诉套用为变更诉讼;
[判决结果]
1、对雇凶者岳永安以私藏枪支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执行;
2、对主要凶手王松以私藏枪支等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3、对次要凶手姜辉予以释放;
[点评]作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律师,我认为:
1、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规则》有关规定,对应当立案的犯罪嫌疑人岳永安没有立案侦查,属违法;
2、对应该以故意杀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岳永安仅以私藏枪支等罪名从轻发落属滥用职权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3、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被害人追诉申请不予理睬,属剥夺当事人合法诉权;
4、人民法院应当对公诉机关的撤诉申请予以裁定而不裁定,属变相剥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权;
5、人民法院 对公诉机关的撤诉为变更起诉为司法袒护,规避法律;
6、将本应追诉的犯罪嫌疑人释放属于放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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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5年06月06日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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