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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外国人知识产权谁来保护

外国人知识产权谁来保护
  文章提交者:chenx11 加帖在 律师之窗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外国人知识产权谁来保护
  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7)渝五中民初字第179号》李巍诉状的公开答辩
  答辩人(被告):高志清,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青岛科大计算机学校教师,住该校教师宿舍
  
  原告:李巍,男,1938年5月18日生,汉族,四川美术学院教授,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桃花村22号2-2。电话:(023)86181614
  原告:吕曦,女,汉族,四川美术学院副教授,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街148号4-1号。
  原告:毛德林,女,1945年10月1日生,汉族,四川美术学院教授,住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10号附1号7-6。电话:(023)86181614
  应诉请求:
  1. 请求判决原告李巍,吕曦,毛德林败诉。
  2.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四川美院李巍教授等的民事诉状,感到十分震惊。我本人认为,李巍教授等所列理由毫无道理。
  李巍教授等起诉本人和中国铁道出版社的理由是: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本人主编的《Photoshop实用图像创作高手必读》一书中引用了一些广告设计理论,李巍教授等认为本人的书中用了他们理论的部分内容,是“被告高志清这种不顾后果的明目张胆的恶劣行径,是极为少见的赤裸裸的直接剽窃行为”,“中国铁道出版社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摘自李巍教授等诉状),因此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李巍教授等所陈述的理由在法理上是没有根据的,原因有八:
  
  第一,《广告设计》、《设计概论》、《标志设计》三本书是学科理论书和教材,是几代人知识的积累和总结,是属于“公共知识”的范畴,不是哪个人的私有财产。而且这三本书阐述的全部理论、概念、原理和法则都是引用他人的,没有一条是李巍教授等人的首创。
  李巍教授等人编著《广告设计》、《设计概论》、《标志设计》同属于由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的“二十一世纪设计家丛书” 系列中的三本书,其中《广告设计》一书扉页上赫然印着“本书荣获第六届全国教育图书优秀教材图书奖”(证据1)。这就证明了原告的三本书都是教材。 (证据1)
  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任何教材的理论、概念、原理和法则部分都是业界几代人知识的积累和总结,是属于“公共知识”的范畴,教材编写者所做的工作只是用一些具体的实例对阐述的理论、概念、原理和法则进行解释,来说明这些理论都是正确的。本人书中引用的都是理论、概念、原理和法则,这些理论都是广告美术界的共识,大家写的书内容都大同小异。我们没有引用原告三本书中涉及到对这些理论解释的内容,因此根本不构成侵权。
  李巍教授等人引用这些理论、概念、原理和法则,有些注明了作者,有些加了引号(“”),有些干脆就未加任何注释(证据2:《广告设计》、《设计概论》、《标志设计》三本书,李巍等原告提供)。李巍教授等人如果真有胆量向业界、向全世界公开宣布这三本书中阐述的理论、概念、原理和法则,都是你们的首创,别人无权引用,那就真创造了一项世界奇迹——两个中国四川美术学院的教授,一个四川美术学院的副教授,在很短的时间内独创了一整套广告美术设计理论,这绝对是空前绝后的创举,就不知三位原告有无“贪天功为己有”胆量。
  
  第二,《广告设计》、《设计概论》、《标志设计》三本书大量使用了外国人(个人和机构)创作的广告美术作品,而且没有说明来源。按照李巍等原告的观点,这三本书都是“不顾后果的明目张胆的恶劣行径,是极为少见的赤裸裸的直接剽窃行为”。
  1996年出版李巍编著的《广告设计》中用了305幅他人创作的广告图片和插图,2000年出版的《广告设计》中用了238幅他人创作的广告图片和插图,合计达543幅之多,这些广告图片和插图占全书的版面超过30%!书中既没有出现著作权人的姓名,也没有注明来源出处。《设计概论》中使用了123幅他人创作的广告图片和插图;《标志设计》中使用了295幅他人创作的广告图片和插图,而且都没有说明这些作品的来源。(证据2:《广告设计》、《设计概论》、《标志设计》三本书,李巍等原告提供)
  原告李巍于2005年11月29日的索赔函中明确提出了广告美术作品侵权的索赔标准:
  (1)我所在的四川美术学院设计艺术系的一位中年老师(我的学生),设计入选发行的香港回归祖国招贴画被中国邮政总公司侵权,诉诸法律,三次开庭,最后协商解决,侵权方赔付10万元。
  (2)我主编的‘21世纪设计家丛书环艺设计系列’中《景观艺术设计》一书,刚出版因用了上海一位作者书中的图片而侵权,作者诉诸法律,最后协商解决,由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赔付五万元。
  (3)重庆出版社编辑出版的《装饰与器物造型》一书,刚出版也因使用国内有关编著中图片侵权,双方协商解决,最后由出版社赔付对方五万元。”
  (4)我为重庆小天鹅集团设计的标志(全国驰名商标),2001年为成都一家企业侵权,打了几年官司,去年9月成都中院以侵犯著作权之名,判决赔偿10万元。(证据3)
  这些对美术作品侵权的判决、调解案例,表明书中使用一幅图片作品应给著作权人赔偿5—10万元人民币。如果按一幅图片赔偿5万元计算,原告这三本书应该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4500万元!原告李巍在索赔函第4项有关标志设计的侵权赔偿额是一幅10万元,而《标志设计》中用的世界著名商标和标志超过200幅,以美国、法国、日本等著名跨国公司的商标和标志为主。仅这一本书就应该赔偿2000万元以上!李巍教授等是否愿意给著作权人支付赔偿金?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是否也应承担“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责任?(李巍等原告图书侵权的证据见网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就加入了两个世界著名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与世界其他发达国家一样,中国是这两个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的签约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世界庄严承诺:将依照《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条款和中国法律,对其他签约国的公民和组织的知识产权进行充分有效地保护。
  根据《世界版权公约》
  “第 一条
    缔约各国承允对文学、科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字、音乐、戏剧和电影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的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权利,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
  第 二 条
  (一) 任何缔约国国民出版的作品及在该国首先出版的作品,在其他各缔约国中,均享有其他缔约国给予其本国国民在本国首先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护,以及本公约特许的保护。”的规定和中国政府的承诺,对其他签约国公民和组织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国家行为和政府行为。也就是说,一旦发现有侵犯外国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国家执法机关应该予以制止和给予处罚,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的渎职行为。因此:
  
   第三,要求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和原告李巍列举的赔偿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判决李巍等原告和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给外国的著作权人或其国家代理机构支付赔偿金。以事实证明中国执法机关保护外国人的知识产权。
临风听细雨 [url=http://postimg.mop.com/200603/27/89/154889/20060511212004595.gif ]
第四,本人是合法引用,不存在侵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 著作权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中第22条规定了合法引用的权限:“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出于研究计算机软件应用与广告理论关系之目的,我们在《Photoshop实用图像创作高手必读》一本书引用了他人的部分广告美术理论,占全书内容不到5%,这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是合法行为。而且我们创作的是计算机类图书,即使不注明来源出处,读者也不会误认为这些理论是我们的原创。因为这些引用的都是广告学科理论,即使注明了某条理论是引自原告三本书,也难逃李巍前人的追究,还有李巍前人的前人,因为大家都是学得差不多的东西,如果大家都像李巍等原告这样动辄起诉,这个官司还有头吗?
  此外,我们在收到李巍教授等的诉状后,到书店和网上查询相关资料,并专程到清华大学和国家图书馆等单位查阅了有关广告学发展的来龙去脉,发现李巍教授根本不是中国第一个提出广告设计理论的人,连“广告设计”这个概念也是从国外引进的。早在1903年,有“广告教皇”之称的德国人米歇尔•希尔纳第一次提出了“广告设计”的概念,并将广告设计发展成为广告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成为世界上公认的“广告设计”开山鼻祖。经过广告美术界学者几代人近百年的共同努力,到上个世纪70年代广告美术设计已经成为一门成熟的学科理论,以后在理论方面就没有说明突破性进展。
  新中国真正引进广告美术理论的时间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早在1981年,唐忠朴等编著的《实用广告学》在工商出版社出版发行(国家图书馆藏书编号/F713.8/2,藏书库:中文基本藏书库14层南),1985年傅汉章等编著的《广告学》由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国家图书馆藏书编号/F713.8/19,藏书库:中文基本藏书库14层南),1987年杨荣刚等编著的《现代广告学》和赵佳宏编著的《国外现代广告设计》以及丁允朋编著的《现代广告设计》分别在经济科学出版社、辽宁美术出版社及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这些专家才是真正的中国广告理论界的开山鼻祖。
  在此之后,又有大批学者开始编写广告美术设计理论方面的书,内容方面都是大同小异,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这个时期仅书名为《广告设计》的广告理论书出版了达数十本之多,仅上个世纪90年代就有杨帆、吴国欣、尚奎舜、钱旭涛、朱铭等十几位学者编写的书名都叫《广告设计》,所讲内容与李巍先生的著作《广告设计》一书大同小异,怎么也没见谁告谁侵权?!
  广告设计是广告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这是广告界公认的事实。孙有为先生在《广告学》一书中写道:“广告学包括:广告史、广告写作、广告策划、广告战略、广告战术、媒体选择、广告心理、广告摄影、广告设计、广告管理、广告道德规范等一系列的原理和理论。这些原理和理论揭示了广告活动的基本规律。”(孙有为编著,《广告学》,1991,世界知识出版社)
  事实上,原告三本书中的理论部分,几乎全部是引用了他人的。例如:孙有为编著的,1991年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广告学》一书中第120页有如下的文字:
  “心理学研究证明,为了完成说服消费者的目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使接受者对说服者的诉求产生共鸣或关心;2、使接受者依照说服者的指示,采取一定的行动;3、使接受者与说服者采取同一步骤或立场;4、使接受者赞成说服者的意见或行动;5、使接受者重视说服者的立场或信念。”
  这段话变成了李巍先生《广告设计》一书的18页的一段文字,只是5条内容之前的文字略有不同。请问李巍教授等原告,这是不是侵权和剽窃?
  《广告设计》一书中还有大量的文字内容与前人的广告理论书的论述基本雷同。如:《广告设计》一书中19页提到的“信息功能”,在1995年柏林著的《现代广告 策划设计与制作》第4页有详细论述,内容基本雷同。
  再例如,《广告设计》一书24页提到的广告设计“真实性原则”等5条原则,孙有为编著的,1991年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广告学》一书中第8页到第9页也有类似的论述,只是提法略有不同。《广告设计》一书出现的大量观点、理论,前人已经做过充分论述。(参见本人在国家图书馆下载复制的广告学类资料文献,这只是已发表文章的一部分)。请问李巍教授等原告,这是不是事实?
  类似的情况还有许多,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如果李巍教授等原告举证理由成立的话,中国最早从国外引进某个学科理论的人将成为这个学科的垄断者,别人要么重新从国外(翻译)引进,要么只能侵权!而且,引进者也是在侵权(侵外国人的权)!在一个人人侵权的学术界,怎么还可能有科学理论的发展和学术繁荣?
  常识告诉我们,任何知识的学习、创新是一个累进的过程,也是一个互相学习、互相借鉴的过程。任何神智正常的人,都不会宣称他掌握的所有知识都来源于自己的创新和发明、发现,也没有人相信什么人掌握的所有知识都来源于他自己的创新和发明、发现。因此,学习、借鉴和引用理论、概念、原理和思想方法应该是科学界、学术界的常态,否则人类社会就无法进步。
  请问李巍等原告,我们在书中引用了一些广告设计理论、概念、原理和思想方法,怎么就是侵权?你们书中的那些理论又是从哪里来的?
  
  尊敬的法官,司法正义是社会正义的最后底线。如果理论、概念、原理和思想方法不能在书中合法引用的话,请告诉我:作为一个非广告理论界人士,我在必须讲述广告理论时,该怎么办?难道需要我将1903年以来,写过广告理论的作者都列举一遍?这可能吗?如果只列举其中几位,其他人怎么办?没列举上的人告我侵权怎么办?
  或者是逼我独创一套广告“理论”,胡说八道一通(这保证不会侵权)?请法庭给我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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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是指原创作品的形式。“抄袭或引用他人作品,或是在此基础上变变说法”的非原创内容不受法律保护。
  李巍教授等的三本书中的全部理论论述,都是引自于前人的著述,只是某些内容的安排方式(论述次序)或是说法有了一些变化。但这改变不了都来自于“前人的著作和文章”这一事实。本人提请在法庭调查阶段,要求李巍等原告申明他们三本书中哪些理论和陈述的事实前人没有提及过,是他们自己的独创,要求李巍等原告将申明的独创理论向广告界和全社会公开发布,这是检验真原创或假原创的试金石。如果不敢公开申明,只能说明他们不是原创。
  假如将公共知识或他人的理论拿过来稍微变变说法或改变一下论述次序,这种行为如果受到法律保护的话,那么这种保护方式绝对不会鼓励创新,而且会导致荒谬的结果。
  例如,假如有人在书中写了“1+1=2”(数学法则),以及“水在标准状态下,0℃结冰。”(自然规律),“太阳从东方升起”(客观事实),如果这些论述方式(形式)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话,后来者只能在书中写“1加1等于2”, “水在正常状态下,摄氏0度会结冰。”,“太阳从东方出来”;再后来者只能在书中写“1加1就是2”, “水在自然条件下,摄氏0度会变成固体。”,“太阳从东边冒出来”;。。。。。。到最后大家都成了在玩文字游戏!这难道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吗??
  科学(或)理论、法则、原理、概念和思想方法的阐述有其内在的规律,在许多情况下,同一个理论、法则、原理、概念只有一个最简明、精确的阐述形式,其他形式都是罗嗦的、不精确、不严格的。如果这种表面形式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话,就意味着世界上只允许一个人使用最简明、精确的阐述形式,其他人只能用罗嗦的、不精确、不严格的形式,否则就是侵权!难道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就是这种结果吗??李巍教授等原告希望这种结果出现吗?
  退一万步说,即使真有人独创了什么理论,那也只可能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科研成果汇报,由国家科研机关组织成果鉴定。决不会在针对普通学生的(科普级)教材中出现。李巍教授等拿着科普级学科理论当成了他们的独创。想糊弄谁??
  
  第六,原告李巍的《广告设计》一书属于职务创作,李巍不是该书合法的起诉主体。
  原告李巍的《广告设计》一书完成于1996年,那年李巍58岁,还没有到退休年龄。作为艺术系教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级专家,李巍工资来源于全国纳税人交纳的税款。教授的职责就是进行学术研究,著书立说,教书育人。被上诉人李巍在《广告设计》一书1996年版的后记中明确表示:“因为审定的‘广告设计’教材不合要求,无法约请新的教材编写者,而教材又急着用于教学,故函院领导临时决定由参与教材审定的我和朱铭、马志骞先生紧急撰写新的教材,不得已在很短的时间内仓促写成。现在看来感到十分粗糙,但却是以后几次写作的胚胎……这次主持编写‘二十一世纪设计家丛书’,《广告设计》的写作任务又第四次落在我的头上,迫不得已又只好匆忙上阵重操旧业…………”这充分表明《广告设计》一书是李巍承担的课题任务,完全是职务创作行为,著作权不应归李巍个人所有。原告李巍都承认了《广告设计》一书是函院领导下达的课题任务,白纸黑字都写在《广告设计》一书的“后记”中(证据4)。
  如果原告李巍可以将承担的课题任务成果据为己有,“工厂的工人将自己生产的产品据为己有”是不是也合法了?
  原告李巍在民事诉状中,明确承认他的公职身份,“李巍,男,1938年5月18日生,汉族,四川美术学院教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国男性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岁,教授、研究员等高级知识分子的退休年龄为65岁。《广告设计》一书首次出版于1996年,那年被上诉人李巍58岁,没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担任公职、没到退休年龄、承担院领导下达的写作《广告设计》一书的课题任务,难道这些证据还不够吗?
  提请审判法官注意:本人提交的完全都是被上诉人李巍提供的证据,从法律上来说,这些都是最有证明力的证据。难道这些证据还不够吗?
  请求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上诉人李巍的《广告设计》一书系职务创作,李巍不具合法的著作权,不是合法的起诉主体。
  在工厂做工的工人都知道,因为厂方已经支付了工资,所以即使亲手制作的产品也不应该归自己所有。可是李巍先生——艺术系教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级专家,拿着纳税人的钱,楞是将职务创作的成果居为己有,不仅将稿费窃为己有,还起诉别人侵权,张口就是索赔四万,天底下还有比这更无耻的事情吗?
  写教材的目的是为了传播知识;高校学生支付高额学费求学,就是为了学会一技之长,求职谋口饭吃。学生用了老师讲述的知识(况且这些知识也是抄别人的)就要被起诉,真是天下奇闻呀!
  
  第七,李巍教授等原告索赔数额没有法律依据。
  
  第八,《标志设计》一书的作者是李巍、吕曦、毛德玲,第三原告毛德林不是作者,也没有作者的书面授权,不具备起诉资格。
  
  基于上述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请贵院判决原告败诉,维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谢谢法官先生。
  答辩人: 高志清
  200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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