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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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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外国人知识产权谁来保护
外国人知识产权谁来保护
文章提交者:chenx11 加帖在 律师之窗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外国人知识产权谁来保护
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7)渝五中民初字第179号》李巍诉状的公开答辩
答辩人(被告):高志清,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青岛科大计算机学校教师,住该校教师宿舍
原告:李巍,男,1938年5月18日生,汉族,四川美术学院教授,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桃花村22号2-2。电话:(023)86181614
原告:吕曦,女,汉族,四川美术学院副教授,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街148号4-1号。
原告:毛德林,女,1945年10月1日生,汉族,四川美术学院教授,住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10号附1号7-6。电话:(023)86181614
应诉请求:
1. 请求判决原告李巍,吕曦,毛德林败诉。
2.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四川美院李巍教授等的民事诉状,感到十分震惊。我本人认为,李巍教授等所列理由毫无道理。
李巍教授等起诉本人和中国铁道出版社的理由是: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本人主编的《Photoshop实用图像创作高手必读》一书中引用了一些广告设计理论,李巍教授等认为本人的书中用了他们理论的部分内容,是“被告高志清这种不顾后果的明目张胆的恶劣行径,是极为少见的赤裸裸的直接剽窃行为”,“中国铁道出版社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摘自李巍教授等诉状),因此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李巍教授等所陈述的理由在法理上是没有根据的,原因有八:
第一,《广告设计》、《设计概论》、《标志设计》三本书是学科理论书和教材,是几代人知识的积累和总结,是属于“公共知识”的范畴,不是哪个人的私有财产。而且这三本书阐述的全部理论、概念、原理和法则都是引用他人的,没有一条是李巍教授等人的首创。
李巍教授等人编著《广告设计》、《设计概论》、《标志设计》同属于由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的“二十一世纪设计家丛书” 系列中的三本书,其中《广告设计》一书扉页上赫然印着“本书荣获第六届全国教育图书优秀教材图书奖”(证据1)。这就证明了原告的三本书都是教材。 (证据1)
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任何教材的理论、概念、原理和法则部分都是业界几代人知识的积累和总结,是属于“公共知识”的范畴,教材编写者所做的工作只是用一些具体的实例对阐述的理论、概念、原理和法则进行解释,来说明这些理论都是正确的。本人书中引用的都是理论、概念、原理和法则,这些理论都是广告美术界的共识,大家写的书内容都大同小异。我们没有引用原告三本书中涉及到对这些理论解释的内容,因此根本不构成侵权。
李巍教授等人引用这些理论、概念、原理和法则,有些注明了作者,有些加了引号(“”),有些干脆就未加任何注释(证据2:《广告设计》、《设计概论》、《标志设计》三本书,李巍等原告提供)。李巍教授等人如果真有胆量向业界、向全世界公开宣布这三本书中阐述的理论、概念、原理和法则,都是你们的首创,别人无权引用,那就真创造了一项世界奇迹——两个中国四川美术学院的教授,一个四川美术学院的副教授,在很短的时间内独创了一整套广告美术设计理论,这绝对是空前绝后的创举,就不知三位原告有无“贪天功为己有”胆量。
第二,《广告设计》、《设计概论》、《标志设计》三本书大量使用了外国人(个人和机构)创作的广告美术作品,而且没有说明来源。按照李巍等原告的观点,这三本书都是“不顾后果的明目张胆的恶劣行径,是极为少见的赤裸裸的直接剽窃行为”。
1996年出版李巍编著的《广告设计》中用了305幅他人创作的广告图片和插图,2000年出版的《广告设计》中用了238幅他人创作的广告图片和插图,合计达543幅之多,这些广告图片和插图占全书的版面超过30%!书中既没有出现著作权人的姓名,也没有注明来源出处。《设计概论》中使用了123幅他人创作的广告图片和插图;《标志设计》中使用了295幅他人创作的广告图片和插图,而且都没有说明这些作品的来源。(证据2:《广告设计》、《设计概论》、《标志设计》三本书,李巍等原告提供)
原告李巍于2005年11月29日的索赔函中明确提出了广告美术作品侵权的索赔标准:
(1)我所在的四川美术学院设计艺术系的一位中年老师(我的学生),设计入选发行的香港回归祖国招贴画被中国邮政总公司侵权,诉诸法律,三次开庭,最后协商解决,侵权方赔付10万元。
(2)我主编的‘21世纪设计家丛书环艺设计系列’中《景观艺术设计》一书,刚出版因用了上海一位作者书中的图片而侵权,作者诉诸法律,最后协商解决,由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赔付五万元。
(3)重庆出版社编辑出版的《装饰与器物造型》一书,刚出版也因使用国内有关编著中图片侵权,双方协商解决,最后由出版社赔付对方五万元。”
(4)我为重庆小天鹅集团设计的标志(全国驰名商标),2001年为成都一家企业侵权,打了几年官司,去年9月成都中院以侵犯著作权之名,判决赔偿10万元。(证据3)
这些对美术作品侵权的判决、调解案例,表明书中使用一幅图片作品应给著作权人赔偿5—10万元人民币。如果按一幅图片赔偿5万元计算,原告这三本书应该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4500万元!原告李巍在索赔函第4项有关标志设计的侵权赔偿额是一幅10万元,而《标志设计》中用的世界著名商标和标志超过200幅,以美国、法国、日本等著名跨国公司的商标和标志为主。仅这一本书就应该赔偿2000万元以上!李巍教授等是否愿意给著作权人支付赔偿金?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是否也应承担“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责任?(李巍等原告图书侵权的证据见网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就加入了两个世界著名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与世界其他发达国家一样,中国是这两个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的签约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世界庄严承诺:将依照《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条款和中国法律,对其他签约国的公民和组织的知识产权进行充分有效地保护。
根据《世界版权公约》
“第 一条
缔约各国承允对文学、科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字、音乐、戏剧和电影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的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权利,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
第 二 条
(一) 任何缔约国国民出版的作品及在该国首先出版的作品,在其他各缔约国中,均享有其他缔约国给予其本国国民在本国首先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护,以及本公约特许的保护。”的规定和中国政府的承诺,对其他签约国公民和组织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国家行为和政府行为。也就是说,一旦发现有侵犯外国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国家执法机关应该予以制止和给予处罚,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的渎职行为。因此:
第三,要求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和原告李巍列举的赔偿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判决李巍等原告和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给外国的著作权人或其国家代理机构支付赔偿金。以事实证明中国执法机关保护外国人的知识产权。 |
临风听细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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