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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9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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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资料一:现有资料的世界210个法域有关女性法定强奸的年龄
苏力
根据http://www.ageofconsent.com/ageofconsent.htm提供的资料编制
原作者称,资料为非官方的,不保证每个信息都准确。
(略)
资料二:欧盟国家的法定强奸年龄
苏力
国家 男/女 女/女 男/男
奥地利 14 14 14/18
比利时 16 16 16
丹麦 15 15 15
芬兰 15 15 15
法国 15 15 15
德国 16 16 16
希腊 17 - 17
爱尔兰 17 17 17
意大利 14/16a 14/16a 14/16a
卢森堡 16 18 18
荷兰 16b 16b 16b
葡萄牙 16/18c 16/18c 16/18c
西班牙 12d 12d 12d
瑞典 15 15 15
英国 16e 16e 18
a. 如果另一方是家庭中年长者或监护人,这一年龄为16。
b. 如果年龄在12到16之间的人与同年龄段的人发生性关系,只有在一方、父母中有一人或监护人之一告诉时,才予以指控。然而,如果一位超过16岁的人同一位不到16岁的人发生性关系,那么无论是否有告诉,他/她都将受到指控。
c. 18岁或以上人同18岁以下人发生性关系即为非法。
d. 没有法定年龄,但一般说来,12岁以上的自愿性关系不受惩罚,尽管一位16岁以上的人同一位12到16岁之间的人发生性关系也许会受到指控。
e. 北爱尔兰则为17。
资料三:关于严格责任犯罪中年龄错误不构成辩解的全部美国联邦案例
苏力
注意:
1.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来没有对此问题作出过判决
2.所有具有最高司法效力的判例均是各巡回区上诉法院制定的
3.所有这些上诉法院的决定都判定在这些上诉案件中都至少是认定或默认了
(a)确定法定年龄是(联邦和各州)立法机关的权力;
(b)各州在一些年龄段(常常是性犯罪的法定强奸中同14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不允许诚实合乎情理的年龄错误作为辩解是符合美国宪法的正当程序和同等保护条款的。
4.这里的汇编同样是完整的;没有任何反例。
5.由于匆忙,可能有错误,仅供参考。
1.原告利用不到18岁的少年违反毒品罪,据此被判罪,提出了年龄错误的辩解。美国联邦法院的决定:我们加入我们的兄弟巡回区,认定,被告是否了解这个少年(juvenile)的年龄并非“利用违反和掩盖毒品犯罪”的一个犯罪要素。不错,从轻规则建议在一个犯罪制定法的范围不清之际要予以限制性解读,但是,这一贵族“不适用于这样做会与国会的隐含或明示意图相冲突”之际。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PPELLEE v. ANDREW P. CHIN, APPELLANT,299 U.S. App. D.C. 73; 981 F.2d 1275。
People v. Olsen, 36 Cal. 3d 638, 644 n.10, 685 P.2d 52, 54, 205 Cal. Rptr. 492 n.10 (1984) (noting that "overwhelming majority of jurisdictions" reject view that mistake as to age counts even as defense to statutory rape charge).
2.上诉法院认为,立法机关有广泛的幅度宣告什么构成对社会的犯罪,并界定哪些要素构成这一犯罪。法定强奸的漫长历史都承认犯罪意图之要件之缺省,这并不违反我们扎根于我们的传统和良知的正义原则和。最高法院承认立法机关的权力包括了从某个犯罪中排除“知道和努力”因素这权力(Lambert v. California, 355 U.S. 225, 228, 78 S. Ct. 240, 2 L. Ed. 2d 228 (1957). See also United States v. Balint, 258 U.S. 250, 251-52, 42 S. Ct. 301, 66 L. Ed. 604 (1922))。§ 2241(c)通过将有关年龄的错误之风险置于更成熟的人身上,推进了合法的政府利益。因此法院不认为这一款违反了正当程序。有关年龄区分,该法院认定,这种区分至少是一种基于经验的合法的立法选择,它还反映了基于多少个世纪以来对于人性之洞察的判断。严格责任也是适当的。可以预期这种严格责任具有合乎情理的震慑效果。
法定强奸罪的历史显示,从古代开始,法律就给与那些被认为是太年幼而不了解自己行动之后过的人以特别的保护,更为普遍的观点看来是这些制定法的规定并不要求检方出示被告相信受害人不到法定强奸年龄,也不允许合乎情理的年龄错误判断这样的辩解(See United States v. Brooks, 841 F.2d 268, 269 (9th Cir. 1988) (citing R. Perkins, Criminal Law 152-53 (2d ed. 1969), cert. denied, 487 U.S. 1227, 108 S. Ct. 2887, 101 L. Ed. 2d 922 (1988)). See also H.R. Rep. No. 594, 99th Cong., 2d Sess., reprinted in 1986 U.S. Code Cong. & Admin. News 6186, 6197 ("At common law there was no such defense.". 我国的这些有分量的权威都显示,法定强奸已知是视为严格责任犯罪。See 8 A.L.R.3d 1100 and 1 Wharton’s Crim. Law & Proc. § 321 (“被告是否真诚相信该女性已经过了法定年龄并不重要”)U.S. v. Ransom,942 F.2d 775; 1991 U.S. App. LEXIS 19322
3.被告被指控违反联邦法同16岁以下女性发生性关系,被告在有条件认罪之后,提出没有允许他提出年龄之错的辩解,因此违反了他的正当程序。法院认定有罪,认为年龄错误不构成这一指控的一个辩解。United States v. Eric Eugene Brooks, 841 F.2d 268 484 F.2d 1034, *; 1973 U.S. App. LEXIS 7818, **
4.被告称自己真诚确信自己的法定强奸指控的受害人超过16岁,因此自己没有犯罪意图(mens rea),并提出这是一个宪法性质的辩解。上诉法院认定,这一辩解不能成立。这些因素都是由各州裁量确定的,联邦最高法院从来没有判定,在法定强奸案中,有关受害人年龄之诚实错误是一个宪法性的辩解。NELSON v. MORIARTY, 484 F.2d 1034, (1973) U.S. App. LEXIS 7818,
5.原告同一个不足16岁的女孩发生肛交,称自己对女孩的年龄理解错误。军事法院认为只有当这一年龄是该犯罪的一个要件之际才是相关的,而这种犯罪女孩的年龄只是一个判刑的从重情节,而不是犯罪构成的要素。UNITED STATES v. Airman Basic RICHARD G. STRODE, JR., UNITED STATES AIR FORCE 39 M.J. 508, (1993)
6.被告称因对象错误同自己15岁的侄女发生性关系(误认为是自己妻子),不具有犯罪所必须的犯罪意图,军事法院认定,被告是否知道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人的并不重要,所有有关的只是被告同一位未成年人发生的性关系,并维持判决。UNITED STATES, v. JULIUS K. ADAMS, JR., 30 M.J. 1035, (1990)。
资料四:美国目前各州制定法中关于法定强奸中、年龄错误的规定
苏力
全部证据表明,只有一个州,在阿拉斯加州,被告可以用年龄错误作为一个辩解,但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据大量充分证据证明年龄错误。其他州的立法均明确规定当受害人为14岁以下(或15、16)时,无论是受害人的同意,还是被告的诚实、合乎情理确信的年龄错误均不构成法定强奸之辩解。其他没有制定法的州,都按照普通法,认定同意或年龄错误均不构成——至少当受害人是14岁以下时——法定强奸之辩解。
值得注意的是加州明确立法部分推翻了该州最高法院1964年的一个允许提出诚实合、乎情理的年龄错误之辩解的判决(该判决中的受害人为17岁9个月),令这一司法确定的原则当受害人年龄不足14岁时不适用。
另外,请注意,这里的资料汇编至少到目前是完全的,而没有任何选择,但是有些有重复的省略了。此外,当然编译者可能有个别错误,仅供参考。
最后,请注意,诚实、合乎情理的年龄错误之辩解在许多其他有关法定年龄的犯罪,例如非法雇工、贩毒、传播或销售淫秽物品的案件中,同样大多无效。
一.《加州刑法典注释》(Cal Pen Code (c) 2003)§ 288
§ 288. 涉及儿童的淫猥或淫荡行为(lewd or lascivious acts)
任何人对14岁以下儿童的身体或身体的任何部分有意或淫猥地干下了淫猥或淫荡行为,包括任何构成第一编规定的犯罪行为,意图激发、唤起、满足此人或此儿童的色欲、激情或性欲,都构成重罪,并将受到3至8年的监禁。
注释:对于14岁以下人的犯罪指控,诚实、合乎情理的年龄错误不成辩解。因此,在指控违反这一款时,涉及到一位13岁另10个月的受害人,被告所谓的诚实、合乎情理的确信受害人已过14岁不是辩解。 这一款的制定是为了推进保护年幼儿童的强大公共政策。更重要的是,这一条实际废除了先前的《加州法典》第§ 1203.066, subd. (a)(3)项, 原先依据该项被定此罪但“真诚并合乎情理确信受害人年满14岁”的个人是有权获得缓刑的。(People v Olsen (1984) 36 Cal 3d 638, 205 Cal Rptr 492). 受害人的同意也不是辩解(People v Cicero (1984, 3d Dist) 157 Cal App 3d 465, 204 Cal Rptr 582)。因此,对一个不足14岁的伙伴犯下淫猥或淫荡行为就是自己在冒险。(In Re John L. (1989, 5th Dist) 209 Cal App 3d 1137, 257 Cal Rptr 682). |
[Move][B]我用一颗期冀的心叩问人生,仰望伟大的星空,悟于宇宙的苍远而亲切,但都不是心。[/COLOR][/FONT][/B][/SIZE][/Mov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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