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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4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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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抢匪的的哥该不该坐牢加赔偿?
撞死抢匪的的哥该不该坐牢加赔偿?
本案事实情楚,就是的哥在遭到抢劫后,驾车追赶持刀抢匪,追上后抢匪不肯就范,持刀对恃,的哥不敢下车。然后抢匪再次转身逃跑,的哥驾车从后面撞去,抢匪伤重而亡。
法院判决认定的哥犯有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3年半,并赔偿抢匪家属3万余元。
这一判决引起了社会广泛议论和质疑,法律界也有种种不同看法。很多人认为的哥受到刑法惩处不合情理,认为的哥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至多是防卫过当。但也有一些业内人士认为情不能代法,法院判决是对的,的哥的行为不属正当防卫,至多在量刑上可以再从宽一些。
了解了案情经过,人们很自然地会从感情上同情的哥,理性的判断也会从有利于的哥的方面考虑。人们的这种感情和理性在通常情况下,和法律是不矛盾的。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法律理所当然地要现人民大众的意志。如果法律的判决与人们的感情理性不一致,人们就难免要发出质疑。当然,如果能够做出正确合理的解释,让人民大众明白其中的道理,那么人们还是可以理解接受和支持的。
那么我们就来分析一下,的哥的行为到底属于什么性质?为此,先来看一下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1,刑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这一条说的是刑法保护的对象,请先思考一下本案中抢匪的人身权利是否受刑法的保护?
2,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这一条说的是什么是犯罪,请对照一下本案中的哥行为的性质属是否否于犯罪?
3,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说的是正当防卫的条件,这里特别要注意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何理解?
下面就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详细分析一下。
第一,刑法第二条中,说到刑法是保护公民财产、人身、民主权利的。本案事实中,的哥的追撞行为确实是侵犯了抢匪的人身权利,那么我们就要问一问,对于持刀逃跑的抢匪来说,他在当时的人身权利法律是否应予保护?
我们先举几个例子:
1,歹徒对一女性欲行不轨,强行与该女接吻,被该女一口咬断了舌头。这个歹徒的人身权利受不受法律的保护?
2,逃犯潜入山中,公安机关发动当地群众围捕,群众手持木棍等武器搜山,该逃犯的人身权利受不受法律保护?参加围捕的群众能否用限制和侵害其制人身权利的方法来使逃犯失去行凶逃跑拒捕的能力?
现实中犯罪嫌疑人在逃跑中失足跌倒、堕楼、落水并不少见,被抓捕时因反抗而被多人压倒在地反剪双手甚至被击昏也是常有的事。
显然,犯罪嫌疑人在作案中、逃跑中和拒捕时,其人身权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他放弃作案,不再逃跑,束手就擒,其人身权利才又重新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是没有肉刑和体罚的,嫌犯被抓捕之后,不能刑讯逼供也不能侵犯其人身和污辱其人格。所以犯罪嫌疑人只有向法律低头,法律才能保护其合法权利。
本案中,当时抢匪带着赃物,手中挥舞着长达20公分的砍刀逃跑,此时他的人身权利受不受法律保护?当的哥追上他时,他曾和的哥一度形成对恃,如果此时他能交出贿物,或放弃逃跑,向法律投降,他的人身权利就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了,哥如果再撞他就要犯罪。如果他放下凶器然后逃跑,表示自己无意伤人,仅仅是逃跑而已,这样的哥也许还不至于用车撞他。由于他手中有凶器,在对恃中的哥当然不敢下车用徒手对付持刀抢匪。当抢匪继续持刀逃跑时,的哥即使再次追上,也还是不敢下车去抓,在这种情况下,唯一的选择就是用车撞,以使其失去行凶和逃跑的能力。
现在有些人动不动就把人性化放在嘴上,似乎作案的歹徒和逃犯的人身权利也是不能侵犯的,那如何和犯罪作斗争呢?让他们得手逃走就人性化了?
第二,刑法中保护合法权利和惩罚犯罪是相辅相成的。我国刑法对犯罪行为的界定是看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法的行为不是犯罪。例如警察在执行任务时,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这当然不构成犯罪。但是执行公务可能会犯错误。例如警察可以开枪击毙正在持枪顽抗犯罪分子或逃跑的歹徒,这当然是正当的,但是如果误击了他人,这就是失误或错误了。但失误或错误也不等于犯罪。前不久英国警察把一个巴西青年误认为是恐怖分子而击毙了,这是一个错误,而不能说警察是犯罪。
当然,上面讲的是警察,有权执行在公务中侵犯嫌犯的人身权利。那么本案中的哥,是否有权侵犯嫌犯的人身权利呢?如果他没有这个权利,当然就是违法或犯罪,如果他有这个权利,就谈不上犯罪,甚多是失误或错误。根据我国法律,对正在犯罪和逃跑的歹徒,公民有制止抓捕和扭送公安机的义务和权利。所以的哥追捕逃跑的抢匪是合法的行为,而合法的行为是不会构成犯罪的,至多会犯错误而已。
从犯罪理论看,犯罪的构成要有主观方、客观、行为、后果四大要件。本案的哥的主观动机是什么?有没有非法侵害(注意是非法,合法不算)他人身体的动机?应当说没有。的哥第一次撞了摩托车的前轮,至使抢匪跌下车来。从撞击的部位和强度看,都没有要加害对方之意,后来与持刀抢匪相隔仅2米形成对恃,此时他如果一踩油门,就能把抢匪迎面撞倒,但他并没有这样做。后来的抢匪继续逃跑时,才从后面撞上去,目的是为了使抢匪失去行凶和逃跑的能力,这个动机是合法的,主观上没有犯罪动机,因此从犯罪的构成上看,的哥和行为不是犯罪。
如果警察和众人在追捕小偷,某人正好骑自行车路过,于是就用自行车撞向小偷,致使小偷受伤,某人的行为是不是合法?是不是要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我们可以用沈阳宝马撞死农妇案与本案比较一下。宝马案造成了一死十三伤的严重后果,但警方认为行为人是操作失误,因此属交通肇事而不属于故意伤害犯罪。那么本案有什么事实根据能得出的哥有故意非法伤害他人的动机呢?没有动机岂不是陷入客归罪了吗?
有人会说,抢匪当时的人身权利可以不受法律保护,但他没犯死罪呀,的哥用不着撞死他嘛。本案并未判的哥犯故意杀人罪,而是故意伤害罪,也就是说的哥是想用车撞的方法制止抢匪逃跑和拒捕时行凶。
如果的哥的行为是非法的,那么他就不是故意伤害而是故意杀人了!因为驾车非法从后面撞人,难道不是想故意杀人吗?而法院判的哥是故意伤害,只能说明已经承认的哥的行为是合法的。一方面承认撞抢匪是合法行为,却又判行为人为犯罪,这本身不就是自相矛盾吗?
第三,谈谈正当防卫。前面已经说了,即使不从正当防卫的角度分析,的哥的行为也是合法的。如果是正当防卫当然就更不用说了。这里的关键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何理解。我们不妨再举几个例子。
1,某女被歹徒强奸,事后歹徒骑上自行车逃跑,某女边喊抓流氓边捡起一块砖头砸过去,歹徒从车上跌下头部着地而死,某女是事后防卫还是正当防卫?
2,某女被歹徒挟持到一房屋内,被歹徒强奸,事后某女要求歹徒放她走,可是歹徒不放,反锁了房门意图等恢复精力后再次强奸。某女乘歹徒睡着后用板凳猛击其头部,然后在歹徒身上找到钥匙开门逃走报案,歹徒不治身亡。某女算不算正当防卫?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所谓“不法侵害”当然包括对人身,财产等各种合法权益的侵害。如果对人身侵害停止了,但是对财产或其他方面不法侵害没有停止,那么不法侵害当然仍然在进行中。例2中歹徒虽然第一次强奸已经结束,然而对被害人的不法侵害仍在进之中,如果被害人不逃走,那么必然还会再次遭受强奸或其他伤害,所以被害人有权采取防卫和避险行为。
其次,要弄清什么是“正在进行的”。例1中,强奸已经实施完毕,歹徒要逃走了,是否就不能抓捕了?如果在抓捕中侵犯了歹徒的人身权利,是否就会犯罪?歹徒逃离作案现场应仍然属于犯罪正在进行中,因为逃跑是犯罪的必要组成部分,是不能分割的。例如歹徒抢了银行,是不是跑出了大门就不能追,更不能将其击毙了?
本案中,抢匪虽然是在逃跑中,对驾车追赶的的哥似乎暂时不构成威胁,但是对他人和对社会难道也不构成危害吗?如果持刀抢匪逃跑的路上有其他人出现,那么这些人的人身安全就不会受到威胁吗?只要抢劫成功后,就不能追赶了,否则就是侵犯了他的身权利,这说得通吗?逃跑中的抢匪,虽然对的哥的人身侵害已经暂时停止,但是对的哥的财产仍然处于不法侵害中,对社会的安全也处于不法侵害中,所以的哥有权追捕,其他公民也有权追捕;由于抢匪手中有凶器,因此合法追捕者就有权采取使其失去行凶逃跑能力的行为。
综上所述,的哥的行为无论从哪个方面说,都不构成犯罪,因此本案的判决是错误的。事实证明,如果不是对法律的原理和本质加以理解吃透,融会贯通,而是生吞活剥,死搬教条,弄出许多冤假错案,那么法律不仅不能解决社会矛盾,反而会适得其反! |
[Move][B]我用一颗期冀的心叩问人生,仰望伟大的星空,悟于宇宙的苍远而亲切,但都不是心。[/COLOR][/FONT][/B][/SIZE][/Mov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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