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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是贪官保护法条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是贪官保护法条




  (希望都来参加讨论)

  在现今任何一件对贪官的处罚案例中都可以看到一个奇怪的现象,那就是被处罚的贪官总有大量钱财被检察院和法院认定为财产来源不明,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安徽阜阳市前市长肖作新,在他所贪污的二千多万元中竟然有一千多万元被认定为财产来源不明,我不敢说司法机关在有意庇护这位前市长大人,但是最让人不明白的是一个人怎么能对如此巨大的一笔财产说不清楚,贪官对自己脏物的否认和抵赖是他面对司法的本能选择,但是司法机关对如此巨大的脏款也认定为财产来源不明就令人寻味了。其实在没有证据之前,任何人都没有理由怀疑检察机关与贪官沆瀣一气,也没有理由怀疑法院的量刑不准,因为贪官、检察院和法院三者都是在严格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正是有了这一法条,贪官们在面对审查时,只要咬紧牙关装糊涂,如果审查机关再出于某种原因的忽略,天大的事也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因为《刑法》明确规定既使数额较大最多也就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本来对贪污贿赂罪的量刑是比较严厉的,在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但是这样一条严厉的条款由于三百九十五条的存在而形同虚设,正因为三百九十五条开的这个后门,使众多的贪官从容地躲过了法律地严惩,无论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的结果是多么地惊诧,贪官任然可以窃笑,司法机关任然可以坦然,因为这一切都是在法律的名义下进行的。正因为此,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认作贪官保护法条毫不为过,只要看一下近年来对贪官的处置,每每都是这一条款救了贪官们的性命。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必须进行修改,但是我不知道为什么如此明显的错谬,却一直没有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我想这决不会是因为立法机关的代表多由官员组成,他们是想为自己留一条后路而有意漠视了现行法律的漏洞。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严重弱化了国家的反贪力度,我强烈呼吁既将召开的全国人大应该采取积极的态度对此予以克服。
[Move][B]我用一颗期冀的心叩问人生,仰望伟大的星空,悟于宇宙的苍远而亲切,但都不是心。[/COLOR][/FONT][/B][/SIZE][/Move]

Re:【讨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是贪官保护法条

中国的法制化需要完善!

Re:【讨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是贪官保护法条

真是提醒了我,我当时真是没有深究,是啊,怎么可能不知道呢?我想问题很简单,就是牵到很大的人物,或是当时的证据已经没有了,因为法律是讲证据的,再说。对待这些人,某些警察会象对待普通罪犯那样进行肉体上的惩罚吗?尽管这些人更应该受到这种惩罚,他们比有些犯罪的害处大多了

Re:【讨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是贪官保护法条

正确!!王怀忠虽被枪决,但依然有许多不名财产!
喜欢一棵树上吊死的人

Re:【讨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是贪官保护法条

中国的法律 太老了  
跟不上现在的节奏了

太多的人都已经摸透了它的路线和范围
找到了好多空子 使劲钻着

现在的社会形势 太需要改善法律法规了
既然有缘无分 我又何必强求 就让她随风而去 我,也该做回我自己[/COLOR][/SIZE] 说:“为自己的梦想而去想 到自己想到的地方 做自己想做的事 爱自己真爱的人 因为你只有一次的人生及一次的机会去做这全部的事”[/COLOR] 岁月无情,人生似梦 蓦然回首,才发现人活的是一种心情 穷也好,富也罢;得也好,失也好 一切都是过眼云烟 只要自己心情好 一切都好 我走了,继续浪迹天涯···· [/COLOR][/SIZE] 土匪窝 欢乐殿堂 IQ谷 荣誉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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