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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4-2-12 12:11
| 只看该作者
【刘路原创】法官为匪与媒体为娼
湖北大悟县法院宣化法庭法官为了创收到河南强行抓人罚款的奇闻曝光以后,全国上下群情激昂,互联网上更是骂声一片。可偏偏也有媒体拐弯抹角的为土匪法官辩护。著名的河南大河报发表《司法公正与国家财政保障》的文章,称:“大悟县一直是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县61万人,贫困人口约占两成,其中绝对贫困人口近7万人,相对贫困人口5万多人。” 文章认为:“目前我国地方法院经费,是根据“收支两条线”和财政分灶吃饭的规定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由于地域经济发展的差异,贫富地区法院经费差别悬殊,有的法院经费缺口很大,连工资都难保证。即使富裕地区的法院,经费完全仰仗地方财政,司法天平也难免向地方利益倾斜,因为地方会利用这个条件对法院审判工作干预。”进行了如此这般一番论证以后,文章作者理直气壮的反问:“当贫困地区财政无力保证法官工资、津贴、奖金,不得不将其与办案数量捆绑在一起时,司法会公正吗? ”
经过这位作者的一番论证,大悟县法官抓人创收,似乎是“存在决定意识”的逻辑的产物,十分“合理”。难怪有读者读了此文后,大发宏论:“这才对啊,光骂人是不行的,提出解决办法来才是真的。”(中国律师网)。
于是,法官的恶行变成了贫穷的恶行,对为非作歹的法官的谴责被轻轻化解,变成了感叹法院经费不足、感叹法官贫穷状态的深切同情。真是奇哉怪哉!
在上面的这段文字中,我们没有读到对那两个无缘无故被镣铐加身、在看守所折磨十余日、最后被诈走23万元的草根平民的一个字的同情,没有读到对他们人身、财产权利被“人民法官”们肆意践踏的愤怒和痛恨,读到的却是狼饿了就该吃羊的血淋淋的丛林逻辑!
没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会看出,大悟县法官们绑架劫财根本就不是司法行为,因为司法活动必须有两造的存在,法官才可居中裁判。大悟县的法官虽然身着法官外衣,但那不过为了劫财方便。他们直接充当罪犯,干着的是名副其实的犯罪勾当,与司法活动有什么相关?又怎么谈得上司法“公正”不“公正”?
更可笑的是,文章的作者经过一番偷梁换柱,煞有介事的搬出国际公约,文章说:“1985年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第七条规定:‘向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源……是每一会员国的义务。’”居然把解决法院经费困难问题提到需要国际条约调整的高度,对大悟县法官的恶行,却只轻描淡写地说了句:“法官再没钱也不能干出违法的事。”(全文只有这一句)。
我是真的不明白,作者对法官不可以伪造案件、不可以绑架人质、不可以劫取民财,总之,法官不可以充当兼职土匪这一显而易见、不言而喻、不正自明的问题,为什么不置一词?不发一言?在法官已经突破职业以及做人的基本道德底线的情况下,拿出国际公约拐弯抹角地为败类法官辩护,岂不奢侈且荒唐?可笑复可恨?
应当承认:文章提议“由国家财政统筹安排”法院经费的建议有其合理性,但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更不是法官变成土匪的理由。在法官为匪的案件中讨论法官待遇与在土匪杀人的案件中讨论匪人仕途不昌一样让人感到荒诞、吃惊。本案至少反映出三个层次的问题。最高层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可侵犯的问题。其次是国家法律不容践踏、法官形象不容玷污的问题;第三才是法院经费配置出现的问题。法院经费不足这样一个操作层面的问题无论如何不能和国家暴力侵犯人权相提并论。
况且,这种因果联系的论调在逻辑上根本不能成立。无庸置疑的是,即使在贫困地区,有皇粮官服供应的法官的待遇也要较一般百姓好得多,李昌平先生的《我向总理说实话》描述的湖北农民的苦难曾让多少人一掬同情之泪!如果说大悟县的法官已经到了非得绑票劫财才能活下去的程度,那么,大悟县的百姓是不是早该扯旗造反了?
都说媒体是社会的良心,当媒体堕落到为权贵遮羞、为罪恶辩护的时候,我们实在不必惊诧于法官为匪,因为放弃监督,只会媚眼乱抛的媒体早已为娼!
2004/2/2
Remind:此消息由屡战屡败在02-12 12:13:53做过手脚,呵呵…… |
[Move][B]我用一颗期冀的心叩问人生,仰望伟大的星空,悟于宇宙的苍远而亲切,但都不是心。[/COLOR][/FONT][/B][/SIZE][/Mov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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