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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条例》 自10月1日开始施行

新华网北京8月18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87号国务院令,颁布《婚姻登记条例》,新华社18日受权播发了这个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分总则、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罚则、附则等共六章二十二条。


  “总则”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具备的要求等。

  “结婚登记”主要规定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以及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何种情况下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或不予登记;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出具证明材料等。

  “离婚登记”规定了内地居民及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三种情形等。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建立婚姻登记档案;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当事人可申请补领。

  “罚则”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违规办理婚姻登记及乱收费等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

  “附则”规定,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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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ind:此消息由安冉在08-31 10:40:05做过手脚,呵呵……

Re:【推荐】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条例》 自10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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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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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一 婚前体检改为自愿

  原条例: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新条例:对此未做要求,这意味着婚前体检由强制变为自愿。


  变化二 结婚取消单位证明

  原条例:结婚双方必须出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新条例:申请结婚只需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和身份证。

  变化三 结婚双方须签声明

  原条例:无相关规定。

  新条例: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签署一份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即俗称的单身和非近亲声明书)。

  变化四 离婚登记当场办妥

  原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才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新条例: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变化五 离婚不需单位证明

  原条例:离婚需要提交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只需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及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不必再忍受找人开离婚证明的尴尬。

  变化六 街道不再办理登记

  原条例:城市居民可以到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

  新条例:我国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这样解决了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没有直接管理权,以致对违法登记难以治理的问题。

  变化七 涉“外”登记省级办

  原条例:涉“外”婚姻的登记规定过于分散,给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操作和当事人办理登记造成一定难度。

  新条例: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华侨在我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统一归口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本报记者杨杨

  简化程序不会有负面效应

  昨天,《婚姻登记条例》正式颁布。此前社会上一直争议较多的是否取消婚检、是否取消单位介绍信、特殊病患者是否可以结婚三大焦点话题终于尘埃落定。记者昨天就新条例实施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采访了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巫昌祯教授说,新条例简化婚姻登记程序后,不会带来负面效应。

  记者:取消单位介绍信后,如何确保当事人双方的婚姻状况真实可靠?重婚等问题会不会钻空子?

  巫昌祯:这里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单位介绍信本身就无法确保其真实性,甚至还有个别单位因各种矛盾或者偏见借种种理由不给职工开证明,群众意见很大。二、目前的户口本和身份证足以证明个人的婚姻状况和家庭状况;对于身份证和户口本反映不了的内容,新条例添加了一种当事人郑重声明的形式,这种方式更为人性化。

  记者:取消婚检是近期大家议论的焦点话题,这样会不会导致因身体原因造成的对婚姻不负责任?

  巫昌祯:这也是人性化的一个举措。这个问题的解决主要靠自觉,社会也应当对婚检多做些宣传,告诉大家要对别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因为这个问题实际上还是与个人的利益最为密切。

  记者:新条例颁布之前一直有传言称,特殊病患者可以结婚,近日在业界引起较多争议。新条例的颁布终于明确,特殊病患仍可能拿不到结婚证。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巫昌祯:由于对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到底包括哪些疾病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新条例对婚检不再做硬性规定,事实上在婚姻登记时结婚的决定权更多地掌握在结婚双方的手中。我个人认为,我们的登记条例应该充分考虑到双方相爱的事实,在双方知情、双方愿意、采取必要预防措施(比如限制生育)这三个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可以允许他们结婚。

Re:【推荐】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条例》 自10月1日开始施行

安安开始研究婚姻法了,
未雨绸缪啊,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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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推荐】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条例》 自10月1日开始施行

婚姻法是必须了解的。
虽然我还年轻,可是对法律总要有所了解。

Re:【推荐】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条例》 自10月1日开始施行

婚姻是人之大事,起码在中国是大事尤其女孩,古语云:“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郞”,就是这个意思吧。中国是个有着众多封建传统的礼教大国,说法多多,折磨人禁锢人,婚姻尤重,且不说如今还有多少父母干涉儿女恋爱,就是党组织、人民政府也得管上一管,问上一问,美其名曰:政审。似乎一个人的婚姻草率了,整个社会都受影响,而我并未见政审过的婚姻都幸福。而离婚呢,党和政府还要管上一管,曰:调解。致使很多婚姻不幸的人错过了许多更美好的可能。
今婚姻法之变,突出了个人意志,为安安等年青人庆幸。
明日其它法之变,为中国人庆幸。

Remind:此消息由屡战屡败在09-15 20:04:48做过手脚,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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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推荐】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条例》 自10月1日开始施行

所以,我们该对我们的为来有信心。
很多新法及旧法的调整,都让我们看到,我们的国家在不断的进步,我们的社会正朝着法制化迈进。
我们大家都年轻,年轻就是资本。我们可以拿着这些资本去投资。我们把自己的青春投到工作中,投到对政府的信任上,总会有收获。
也许我的话看起来总有那么点唱高调的感觉,我不否认。可是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我的真心话。对自己的国家失去信心,就对很多东西失去了热情。那对什么还能有信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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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ind:此消息由安冉在09-06 17:45:33做过手脚,呵呵……

Re:【推荐】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条例》 自10月1日开始施行

像政治课老师!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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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推荐】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条例》 自10月1日开始施行

听老一辈的说:从前结婚很容易,但离婚很不容易要开很多证明什么的
但是在今天结婚却是件很不容易的事(很多人都不想结婚)离婚却是很
容易的事!
天很蓝,头发很香,爱在发笑,年轻在闪耀。”

Re:【推荐】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条例》 自10月1日开始施行

以后会都很容易,那才是真正的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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