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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4-14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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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海城豆奶事件追踪:五大疑问等待合理解释
近日,辽宁海城“3·19”事件在事发20多天后终于因媒体的曝光浮出水面。然而,当地政府部门在节骨眼上,仍然没有回答实质性的问题,这让老百姓对政府失去信心,专家认为,只有健全法律,依法打掉瞒报“保护伞”,才能防止事故瞒报现象。
日前,辽宁海城“3·19”学生豆奶中毒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引起全国广泛关注。接连几天,本网记者通过电话跟踪采访各方人士,陆续了解到“3·19”事件的真相。4月9日,辽 宁省海城市政府正式对外宣布,自上月19日当地8所小学的学生课间饮用豆奶引起不良反应以来,截止到4月8日晚,2500多名学生出现了腹痛、头晕、恶心等不良反应。
这一恶性事件立即引起了国家教育部的高度重视。教育部责成辽宁省教育厅进行调查核实,并重申,对违反规定、造成学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责任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卫生部已派遣专家组赶赴海城。
3月19日上午,海城市兴海管理区所属站前、铁西和苏家等8所小学近4000名学生集体饮用了由鞍山市宝润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乳营养学生豆奶”。当天上午10时20分左右,一些学生出现腹痛、头晕、恶心等症状,随后被学校送往医院治疗。
在事发后的几天内,到医院就诊检查的学生不断增加。目前,在医院就诊的一些学生分别出现了肺炎、肝炎、脑膜炎和心肌炎等疾病。这些疾病是否与学生饮用豆奶有关,相关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正在做进一步鉴别和确定。
另据了解,截止到4月8日晚,到海城当地三家主要医院检查治疗的学生已达到4400多人次,至今仍有43名学生在住院接受治疗,另有100多名学生在家长的带领下前往北京、沈阳等地检查病情。
谁是延报瞒报“3·19”事件的罪魁祸首
随着“3·19”海城学生豆奶中毒事件渐渐浮出水面,该事件中“拖延、瞒报”问题也备受社会关注。这起发生在3月19日的事件,直到20天后,因有学生进京求治,国家卫生部、教育部等部门才通过媒体报道获悉此事。如此重大的突发事件,为何等了这么长的时间海城方面才正式对外宣布?为什么一直没有上报?
4月10日,辽宁省海城市政府秘书处有关负责人向媒体记者表示:“事发第二天,我们就上报了鞍山市。”当有记者追问:“为什么没有上报卫生部?”他回答:“因为先期豆奶检测没有问题,因此无法确定是否是食物中毒,所以没有上报。”
而如此大面积的学生在饮用豆奶后突然同时发病,稍有常识的人都会明白这很可能是一起食物中毒事件。按照国家2000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
4月9日,由于全国各大媒体记者纷纷赶赴海城,海城市政府才召开了一次“说明会”。但会上仅由海城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杨丹照稿宣读了长达8页的材料,宣读完毕后即宣告会议结束。这使得在场众多记者面面相觑。
当大家强烈要求追加答记者问时,却被告知此会并非新闻“发布会”,只是“说明会”,不接受记者提问。随后与会的政府官员——海城市卫生局局长、市教育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等,都迅速离开了会场。
据悉,几天来,有不少记者在现场采访中吃了“软钉子”。不是对方避而不见,就是对实质性问题避而不谈。无论是在医院、在学校,还是在政府部门,想找到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对方都以“开会去了”、“正在研究”、“不是给记者开了‘说明会’吗,那上面什么内容都有”等理由拒绝。
据《中国青年报》4月12日报道,中毒学生的家长们希望能有记者参加的“公开对话”也始终没能实现——政府同意与家长代表对话,但不愿记者参与。家长们的要求很明确:尽快查清病因,治好孩子;查出事件真相,追究相关责任人。但很多事情,已让他们失去了对当地政府的信任。
形形色色胆大包天的“瞒报者”
近年来,从震惊中外的“广西南丹透水事故”到山西阳泉沟“12·2”特大矿难、江西万载烟花爆炸事故、山西富源矿难、繁峙金矿事故等,当地政府部门对事故的真相、特别是对死亡人数的多少百般遮掩、隐瞒不报。
据报道,2001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广西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下属的拉甲坡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81名矿工死亡。地方政府一些官员与矿主以及当地某些社会势力相互勾结,采取非法手段,隐瞒事故、封锁消息达半月之久,性质十分恶劣。
2002年12月2日上午9时许,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阳泉沟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30名矿工不幸遇难。事发当日,尧都区副区长王青丽等有关人员先后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护,其间除一名矿工失踪外,其余遇难矿工均被发现。
抢险救护工作结束后,王青丽于次日凌晨召集有关人员密谋策划,决定隐瞒事故真相,对上报称“事故当班下井工人13人,其中7人遇难,1人失踪”(12月6日失踪矿工尸体找到后改称:“事故当班下井工人13人,其中8人遇难”)。同时,王青丽还安排尽快处理善后,避免遇难矿工亲属上访告状。
日前,家住北京海淀区的一名普通老百姓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类事件、重大事故、重大疫情,以及恐怖活动等不同类型的重大突发事件,应采取与之相适应的信息发布和报告方式。
她说,政府作为权威信息的掌握者,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之初,就应该尽量在第一时间直接或通过国家通讯社等权威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情况,建立权威的信息发布机制,以满足公众知情权,积极主动地引导社会公众理性行为。如果重大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准确发布,或者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的现象,只能失去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这应当追究相关政府部门或媒体的责任。
民盟中央委员、广州市副市长陈传誉表示,当今社会通讯发达,信息传播工具甚多,速度甚快,民间媒体(例如手机短信息、互联网)的效力不可低估。主流媒体如果不及时作出反应,“民间媒体”就自然会成为舆论导向的主角。其实,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还是有权威的,市民们也是相信政府的。同时,政府也要相信市民们。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政府简单地采取隐瞒的态度封锁消息如同掩耳盗铃;相反,政府的透明度越高,表态越及时,谣言便越无处藏身,不攻自破。
谁来挖除瞒报重大事故的“恶根”
灾难性事故一旦发生,明知“纸包不住火”,延报、瞒报是违法的,为什么还有人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铤而走险呢?其中主要原因一是一些政府官员为了自己的政治前途“粉饰太平”,二是相关法律“心太软”。
官员为什么愿意并且常常尽力瞒报呢?中国人民大学的一位教授认为,一般来说,就许多地方政府官员而言,一方面,怕影响自己的政治生命,甚至怕闹得太大时而要担负“渎职罪”和“行政不作为”,因此借口“稳定压倒一切”瞒而不报;另一方面,政府官员和企业主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要这些企业能平安地生存下来,不仅可以推动所谓的“经济发展”,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塑造自己的政绩,甚至可以谋取自己的私利或保证自己的私利不受损失。如果不去庇护,一旦事故曝光,很多地方政府官员的政治前途和经济利益都会受损。
在这种意义上,企业主和政府官员往往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双方的合谋实际上制造了瞒报事故的潜在机制。因此,瞒报成功离不开权力的庇护,而瞒报成风则反映了钱权交易的严重性。这种严重性的存在恰恰反映了我国社会治理体制出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不能保证信息畅通,特别是不能保证真实信息畅通,而且难以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保护社会弱者。
日前,本网记者查询了我国相关法律规章后发现,现行法律规章对造成事故本身的责任者规定有系统的处罚条款,延报瞒报在法律上却受不到应有的严厉处罚。
例如,我国矿山安全法第40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这只针对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矿山,对于私人投资矿山责任人员的处理连行政处分也没有规定。而且,在目前的刑法中,对瞒报事故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由此可见,修改和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已经迫在眉睫。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黄毅也指出,要制止瞒报现象发生,必须依法办事,综合治理。一要强化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做到有法必依;二要依法严厉制裁瞒报者,坚持违法必究;三要深挖瞒报背后的“恶根”,彻底打掉“保护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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