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美国的言论自由

[导读] 美国的言论自由
 (丁林)
  
    《权利法案》的第一条就是:“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权利。”在整个宪法修正案中,这是最重要的一条。有了这一条,说什么都可以,嘴是挺痛快的,可耳朵就不一定舒坦。因为你时时有可能听到你不喜欢的,讨厌的,甚至极其憎恶的言论,但是,也同样因为有了这一条,谁也无法真的让别人闭嘴了。
  
    宪法第1修正案的第一句,即“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简称“不得立法”条款,是《美国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的灵魂,称之为“字字千金”也毫不过分。我们尽管只是普通人,倒也琢磨过民主自由的含义,甚至还琢磨过“为什么必须有言论自由”。在大众语言中,“民主自由”总是象四字成语一样连在一起,而实际上,它们只是凑巧因为同是被人们追求的目标,才被许多人一糊涂而误以为是一回事。包括希特勒在内的不少专制体制都不失时机地利用过人们的这种糊涂。其实中国人倒是应该很能理解辨别其中的差异,甚至明白它们水火不相容的矛盾冲突的。只需这么一想马上就清楚了:“文化革命”那样的“大民主”一来,那些掌握了真理的少数人别说是自由,还会有活路吗?
  
    我们想过,也许,正是考虑到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人们的普遍认知水平受到局限的情况下,必须避免任何人以“民主”的借口扼杀思想、扼杀真理,或者干脆谋杀了那个口吐真言的倒霉蛋。所以,才必须有言论自由。我们当时还谈到,言论所表达的思想,是最丰富最无从把握的,其发展是与人类共存亡的。也就是说,只要人类还存在下去,就没有“终极真理”和“绝对真理”。谁也不能仗着人多势众就不准别人开口。如果把这个问题用通俗化的简单语言来表达,那就是在中国大家都熟悉的一句话: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
  
    直到我踏到美国的土地上,我还以为,美国人把言论自由看做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因为他们和我们有共同的理解:正是为了保护在任何时间空间里有可能存在的“潜在真理”,所以,才不给任何人以“绝对真理”自居,并且迫使别人服从的权力,或者象我们以前熟悉的说法,真理越辩越明。
  
    可是你一定没有想到,这居然是一个天大的误解。美国人心中的言论自由,与真理不真理根本不沾边。美国的《权利法案》第一修正案的关键就是:言论自由与真理完全无关。
  
    其实很多国家的宪法都有言论自由这一条,并不是什么稀罕玩意儿。那么,美国的《权利法案》有什么特殊的地方呢?它的特点就是规定了政府不得立法剥夺这种自由。也就是说,政府不能借口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其他任何非常状态,去剥夺或限制人民的宗教、言论及出版自由。为什么呢?就因为美国人对于这些权利的理解与我们当初的理解大相径庭。
  
    他们认为,这些自由是基本人权,即:这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如言论自由,只要是一个人,就有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利,这跟发表言论的这个人是好人还是恶棍没有关系,这和表达出来的东西是真理还是谬误也毫不相干。哪怕他的思想是彻头彻尾的谬误,哪怕假设有一种方法,可以鉴定出他的思想不论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绝对是谬误,他作为一个人,还是有权利说出他的想法来。说出来,是合法的。
  
    但是,这么说只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到底是怎么个自由法呢?
  
    当然,在来美国之前,我们就知道这里有言论自由这么回事。然而,真正看到这里五花八门的言论,还是发现自己以前的想象力不够丰富。很多中国人能够想象得出的最大的自由,大概就是毛泽东在反右运动之前,在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阶段里所作的形容和定义:“有选举权的,宪法就规定他有言论自由,我们就得让人家讲话。我可以批评他,他也可以批评我,这就是言论自由。”我们还远非精英之类,对于言论自由的想象力到此为止也已经够可以的了。
  
    那么,在美国,言论自由是什么呢?说白了,它的意思就是不管你说什么,写什么,只要不真干,都无人干涉。真干的话,必须受法律约束,合法的行,非法的不行。因此,基于美国复杂的移民背景,你在这里不仅永远可以听到不同声音,而且,可以听到超出你想象的千奇百怪的无数种不同声音,包括滥用言论自由者发出的不和谐音。

这非举点例子不可。
  
    你比较熟悉的美国运用言论自由的例子,是当年的黑人运动领袖马丁 路德金。他是基督教黑人教堂的一个牧师,他充分利用了宪法中“言论自由”的条款,坚持非暴力,他发动的呼吁人权的走向华盛顿和平大游行,吸引了包括许多白人在内的25万人,成功地使60年代黑人争取人权的运动达到了目的。由于他被一个白人的种族主义分子所暗杀后,毛泽东曾经发过唁电,因此,一般中国人对这个名字都不陌生,虽然在中国对他有深入了解的人并不多。他和这一段历史在美国的公共电视台经常播放,他的生日被定为国定假日,在电视上你可以无数次地看到他的著名演说:“我有一个梦……”。这是很典型的运用言论自由的正面事例。
  
    可想而之,当时的美国政府对日益声势浩大的民众动荡也伤透脑筋,但是,他们却只能对整个运动的领袖听之任之。因为,马丁?返蔓金是合法的。枪杀他的詹姆斯?蚨?雷是一个白人的极端分子,这一行动只是他的个人行为,与美国政府没有任何关系。这个人如果只是象其他所有的白人种族主义分子一样,仅以言论表达他的意见,那么他在美国也是合法的,可是他走了极端,杀了人,被判定为一级谋杀罪,处以终生监禁。最近,他曾提出假释要求,被否决了。所以,他至今还待在大牢里。
  
    马丁 路德金是诺贝尔和平奖的获得者。他认为“手段代表了在形成之中的理想和在进行之中的目的,人们无法通过邪恶的手段来达到美好的目的,因为手段是种子,目的是树”。因此,他的演说一直是非常理性的。
  
    与马丁 路德金同时期的另一位重要黑人运动领袖马康姆 ,他是当时黑人穆斯林教的领导人之一,他和马丁 路德金一样,也充分利用了美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去唤醒黑人的人权意识,但是他的主张是“为了赢得自由可以用一切必要的手段”。他的经历以及他的观点都远比马丁 路德金有更大的跌宕起伏和变化。
  
    他曾经相信过“白人都是魔鬼”,也曾有过非常极端言论的演讲。他曾经宣传过“以暴力反对暴力”。但是,即使在他的言论最极端的时候,他本人的行为始终还是在言论自由的范围之内,从未使用过任何暴力。因此,他也是合法的。
  
    在肯尼迪总统被暗杀,全美国都处于震惊哀痛的气氛中,唯有他发出了“恶有恶报”的评论,引起舆论大哗。要知道,在60年代美国的种族问题在立法上面临彻底解决的关头,肯尼迪支持黑人民权运动的态度还是鲜明的。当立法取消种族隔离前后一段时期,一些保守的南方城镇种族矛盾十分激化。如阿肯色州的小岩城有一些白人种族主义分子,试图阻止第一批黑人学生进入原来的白人学校,正是肯尼迪总统下令由联邦国民兵保护黑人学生上学。此类措施确实有助于美国尽可能平稳地度过这个历史转折。尽管马康姆 对肯尼迪的死发表了异乎寻常的见解,但是,除了他的伊斯兰教组织的教主因此令他禁口90天之外,也没有任何其他方面对他的言论加以限制,因为他是合法的。他有权说出他的个人感受。教主后来变得无限期的禁口指令,也成为他离开该教会组织的原因之一。
  
    马康姆 最终成为一个悲剧的主角。当他到麦加朝圣,开始相信,在美国黑人和白人有可能互相尊重而共存的时候,当他开始转向温和,可以冷静地思考马丁 路德金的理想的时候,激进派却讨厌他了。“他们不让我转弯,我走进了死胡同”,说完这句话不到1个月,从麦加回来只有9个月,他就被枪杀在演讲的讲台上。
  
    《权利法案》是针对美国联邦政府的,它有效地阻止了各届美国政府对人民言论自由的干涉。但是,不同的时期,都有各种各样来自各个民族的极端主义者。总有人企图用枪弹封杀与自己观点不同的言论,枪杀马康姆 的3名枪手都是来自新泽西州纽瓦克清真寺,和他的观点不同的黑人穆斯林。他们被判无期徒刑,在1985年被假释。
  
    马康姆 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历史人物,我希望以后有时间专门给你聊聊他的故事,因为他和美国最重要的一段历史密不可分。在这里我提到他,是为了说明,过激的言论同样在宪法保护的范围之内。

那么,到哪一步法律就要开始追究了呢?就是当你开始走向违法的行动,哪怕只是迈出半步。作为一个例子,我再把刚才的故事接着讲下去。马康姆 的被谋杀抓住的只是枪手,对此案幕后的主使者尽管有种种猜测,却一直没有被确认。原先的教主有一些幸灾乐祸的言论,但是断然否认参与阴谋。被人们怀疑为幕后者的有一个是曾与马康姆 关系非常好的教内兄弟,叫路易斯?拉俊 在马康姆鸛与教主分裂的时候,他站在教主一边激烈地反对过马康姆 ,我们现在还时而在电视上可以看到他,他至今仍是美国最大的黑人穆斯林组织的领导人之一,非常能言善辩。据说,在马康姆被害的前夜,他不仅就在纽瓦克清真寺,而且还说过“马康姆逃不了,只有一死”的话。但是,由于没有确切的证据,一切只能停留在猜测的层面上。
  
    但是,当初年仅14岁、亲眼看到马康姆倒在血泊中的他的大女儿,却坚信这个人是幕后凶手。据新闻报导,在复仇的念头下,她在去年多次打电话并且已经部分付款给她的男友,雇他去刺杀路易斯?拉俊 结果被告发。经过起恕 成为马康姆啊?年后的续集,因而轰动全国。但是在今年开庭之前,原告与被告之间以某种交易达成庭外协议,原告撤消了起诉。对于该案,众说纷纭,只能留给历史学家去研究了。我想说的只是,美国宪法只保护包括过激言论在内的一切言论,一旦走出《权利法案》保护的范围,哪怕只有一小步,也是非常危险的。严格地说,她的行为本身并不是杀人,但是用法律的语言说,她的言论会导致“迫在眉睫的危险”,因此,出了宪法保护的范围。这一案件如果不撤诉并且判定有罪的话,最高刑期可达90年,罚款可达225万美元。
  
    看了下面的宣传,你也可以对美国言论自由的容忍程度有进一步的了解。
  
    有些民兵的偏执宣传认为,一个“世界政府”既将出现,这股阴险的力量将统一摆布所有的人,这个世界将充满仇恨和恐惧,联邦政府和联邦调查局是真正的爱国者的最大敌人。在一些最具有影响力的民兵团体所散发的训练手册中,你可以看到设计周详的攻击行动计划,包括攻击联邦大楼,绑架重要人物,破坏食物供给和处决敌人。在这些计划中,美国联邦政府始终是他们的假想敌。
  
    蒙大拿州民兵是全国3个最重要的民兵组织之一。它散发到各地民兵组织的“M.O.D.训练手册”价值75美元,200页,是该团体公开销售的出版物。里面包括以下内容:
  
    ---一种涉及爆炸、或者具有极大摧毁力的行动,可以导致敌人无可弥补的损失……这需要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爆炸知识,市郊游击队必须冷酷无情地来执行这种行动。
  
    ---对国家的经济、运输和通讯系统、军队和警察系统进行破坏性攻击。政府机构和服务中心是较容易破坏的目标,如果市郊游击队员本身是工人,由他们对工业下手则更好,因为他们比较了解工厂、机械,懂得如何摧毁整个运作系统,损害力会更大。
  
    ---多散布有关警察失职、政府管理不当的谣言,让错误的计划落入当局手中,这种错误信息可以产生“一种紧张的、不安全的、不稳定的、以及对政府警觉的气氛”。
  
    ---袭击兵工厂以夺取武器、炸弹、军需品。发展气象预报、求生、埋伏和狙击的技巧,以及掌握夜间透视设备、手榴弹,等等。可以处决奸细,政府官员以及向警方自首或提供线索给警方的成员。
  
    ---绑架知名艺术家、运动员、或在其它领域的杰出人物,他们虽然对政治没有兴趣,但是绑架他们“可以成为一种宣传革命和爱国主张的有用手段”。
  
    不知道你看了有没有吓一跳,我反正第一次看的时候,是真的问了好几遍:这样的出版物真的是合法的吗?在美国,确实没有人能够禁止这样的宣传,因为它只算是“抽象的指导原则”,而不是正在具体实施的一项恐怖行动计划,没有“迫在眉睫”的危险。所以,就还没有走出这个国家所规定的言论自由的范围。
  
    但是,谁也不能保证这帮人是绝对的“光说不练”,里面出个把“走火入魔”的家伙,是完全可能的。因此,所有的美国人都知道,这正是他们所付出的自由的代价之一。
  
当然,禁止和批评反驳是两回事。对于各种言论不禁止,并不是说明没有人反对。虽然,一般情况下对这一类的言论连批评都很少。主要原因是因为没有人关心,这里的书籍杂志以及各种出版物多如牛毛。只要你有钱,可以“自营出版”,也就是把稿子往印刷厂一送,印出来就是了。问题是你的书要有人看并不容易。书太多了,人们只挑自己有兴趣的看,就是偶而翻到上面提到的这种读物,至多说一声:这家伙疯了,也就扔一边去了。另外是因为人们已经习惯了这是一个包罗万象的世界,各类狂人疯语有的是,谁会去认真写文章批评一个疯子呢?
  
    《权利法案》本身是用于限制联邦政府的,但是,从政府、司法、到民众各方,对于言论自由实践中产生的具体问题,如何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界定,也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认识逐步深化、逐渐取得基本共识的。在整个发展过程中,美国人同时还时时面临着滥用自由者的挑战,还常常不得不在个人安全、国家安全与言论自由之间权衡。尤其是最高法院,总是被推到困难判断的最前沿。因为要保障言论自由,仅仅靠一条抽象大原则的宪法修正案是远远不够的。具体界定通常需要由法院裁决,困难的案子一般都要上诉到最高法院,他们的判例可以被此后的案子援引,直至新的判决推翻老的判例为止。
  
    对于宪法修正案最重要的第1修正案,几乎从一开始,最高法院就挣扎在两难之间:既要维护言论自由的承诺,又惧怕言论引起的非法行为以及煽动的暴力,甚至担心危及国家安全。因此产生了最著名的、对所有宪法条款都有效的“清楚与现实的危险”测定原则。在此原则之下,如果政府无法证明某一言论是造成了“清楚与现实的危险”,它就不能对该言论的发表者进行惩罚。这条原则产生在本世纪初。
  
    但是,新的判断困难随之而来。什么样的程度的危险算是危险了呢?危险的可能性到什么地步算是“清楚”了呢?离危险相距多远就算是“现实”了呢?到了美国以后,我们发现美国人对于这一类问题非常顶真,已经到了咬文嚼字、辎铢必究的地步。对于他们来说,个人的自由事关重大,不得马虎。
  
    由于这一类问题本身的模糊性,也由于“自由言论”在美国的生活中的重要位置,使它在美国的发展带有很鲜明的历史印记,几乎每一次重大案例的确定都反映了大的社会变革。在早期,美国的最高法院依据1917年的《间谍法案》判案时,对于自由言论的理解还是非常狭窄的。例如,在1918年,一个曾4次以社会主义者身分竞选总统的工人领袖,尤金?布斯 就因为站在大街上公然反对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宣传社会主义而入狱 罪名是煽动不服从、非忠诚和叛变、煽动拒服兵役和阻碍美国征兵?
  
    50年代,还有一些涉及美国共产党的案子。我们都很熟悉,在共产党的思想体系里,要“武装革命”、“暴力推翻政府”,这和“夺取政权”是很合逻辑的事情。美国最高法院在这些案子里,则竭力试图将“直接组织暴动”和“宣传暴动”分开,因为根据宪法,对前者,联邦政府有权干预,而后者却属于信仰范围,政府就是不满意,也只能干瞪眼?1951年,美国最高法院还认定美国共产党领袖有“阴谋颠覆政府罪”,但到了1957年,最高法院在判案时观点已经完全不同,因为他们发现,这些共产党领导人所说的“暴力革命”和“武装推翻政府”,更象是在宣传一种信仰,也就是说它所可能引起的“危险”,并不是非常“清楚”和“现实”的。
  
    到了1969年,在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布朗登堡案”的时候,重新规则了“清楚和现实的危险测定”原则。它规定,只有当一个言论所宣传的暴力,有可能直接煽起“迫在眉睫”的非法行动时,政府才有权干预。在这时,整个美国社会也已经变得非常宽容。在我刚刚提到的尤金?布斯被判刑50年后,人们再回顾这个案子,已经觉得完全不可思议。在60年代,煽动反越战和宣传不论什么主义,都已被公认为是天经地义的“言论自由”了。这也是60年代黑人能够取得民权运动胜利的基础。
  
    这种历史的巨大进步,和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对于言论自由的条款时,所作出的“清楚和现实的危险测定”,以及规定这种“危险”以“迫在眉睫”为标准,是分不开的。如果没有这一条,只要是对美国政府不满,或是呼吁大家起来反对联邦政府的某项政策的言论,都很难逃脱“颠覆政府”的罪名,更不要说象美国共产党这样公然主张“武装斗争”的政党,也赢得一席合法地位了。有了以上的原则和标准之后,美国几乎杜绝了以言论获罪。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它所得到的收获不仅仅是自由,还有一个意外的收获,就是,美国几乎没有什么地下的秘密政党,因为不再有这个必要。“政党们”发现自己都可以堂而皇之地站在大街上,宣传自己哪怕是要求大家起来“暴力革命”的主张。这样,也就没有了某个“地下政党”和美国联邦政府作“地下斗争”的所有惊险故事,所有与这种故事有关的血腥气也就都不存在了。大大小小的政党们也就全凭自己的“本事”了。民众是任凭你去“呼唤”的,就看你“唤”得起“唤”不起了。
  
    呼吁言论自由的一般都是在某一阶段处于少数,不利地位的政党、团体和个人。他们总是相信,尽管自己当时处于劣势,声音微弱,但是真理在手,必须呐喊。尤其当他们的言论受到压制的时候,他们之中也许有一些人真心相信,如果他们有朝一日成为多数,他们会非常自然地推崇言论自由。他们在争取自己权益的时候,在宣扬自己的主义的时候,自由常常就是他们宣称的目标和大旗。但是,我们已经看到过无数先例,情况经常是相反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言论自由总是在事实上仅仅成为争取胜利的工具和手段,一旦获胜,就常常被有意无意或是无可奈何地弃之如敝履。
  
    这种情况究竟为什么一再在历史上重演呢?究竟是走到哪一步就出了岔子呢?言论自由的关键是什么呢?我想,关键就在于它的“内容中性”原则,就是要把“真理”二字坚决地摈弃在言论自由的大门之外。只要让“真理”二字一不小心从门缝里溜进来,言论自由就完了。为什么这样说呢?呼吁和宣扬言论自由的人们是很容易上“真理”的当的。他们或是明确认为,或是在潜意识中,总是觉得言论自由是走向“真理”的一条“阳光大道”,觉得言论自由只是让真理“越辩越明”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概念的指导下,一旦走到自己感觉已经“真理到手”的这一步,言论自由被抛弃就成了十分顺理成章的事儿。
  
    只要不坚持“内容中性”,只要以为言论自由的目的只是为了追求真理,那么,就无法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终有一日,在理论和现实上,都无法阻挡一个或数个权威在手的人物,或是一群所谓的“大多数”,出来把自己宣布为“真理”,而扼杀别人的言论自由。
  
    在美国,“言论自由”和“追求真理”之间的界限,是划得非常清楚的。在这里,这是两件完全不相干的事情。言论自由只有一个目的,保证每个人能够说出他自己的声音,保证这个世界永远有不同的声音。而绝不是希望到了某一天,人们只发出一种声音,哪怕公认为这是“真理的声音”。
  
    愿意理解和真正理解言论自由的原则,以及甘愿为此支付代价,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人们在面对它的时候,往往要比事先想象它要困难得多。我敢打赌,现在世界各地正在为言论自由呼喊的许多人,都还没有认真想过这种代价,他们若是真的看到美国的言论自由,看到那些滥用自由的人也同样拥有的权利,保管要吓一跳。     Re:[导读] 美国的言论自由

一般来说我不喜欢转贴,这篇真的太好,好东西大家分享。很长,要有耐心看的。     Re:[导读] 美国的言论自由

  是要一点耐心......     Re:[导读] 美国的言论自由

国情不一样嘛     Re:[导读] 美国的言论自由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国情都不一样,但全世界所有人的人权都是一样的。是人,就都有说话的权利!     Re:[导读] 美国的言论自由

前几天,俺也转了这篇文章。好文!
西谚云:我不同意你得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得权利。美国宪法这是淋漓尽致得体现这种精神。
人表达观点的权利不容剥夺,不能表达与动物何异?     Re:[导读] 美国的言论自由

人本来也是动物呀……言论自由也许只限于言论吧,所以真干的话就行不通了?如果要改成言行自由,那世界不就早乱套了~     Re:[导读] 美国的言论自由

那只是相对而言的。     Re:[导读] 美国的言论自由

好啊!同意!     Re:[导读] 美国的言论自由

我也是啊     Re:[导读] 美国的言论自由

我个人不喜欢美国老是用所谓的人权来质问他国的做法     Re:[导读] 美国的言论自由

我有同感~~~~~~~~~~~!!!!!!     Re:[导读] 美国的言论自由

我同意小蓝的意见     Re:[导读] 美国的言论自由

不要发灌水评论。主啊!删掉村上春树的评论吧!!!!!




欢迎光临 空网论坛 (http://bbs.kongweb.net/) 作者: 世界第二等    时间: 2002-10-5 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