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进步还是倒退:公民的收视选择权应当如何限制?

根据《北京娱乐信报》12月13 日的报道,北京市有关部门在12月12 日召开了北京市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要求限期拆除不符合规定安装的电视接收设施。报道还引述广电总局副局长胡占凡的话说,按照国家规定,接收传送境外电视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但一些单位和个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安装接收境外电视。这些违法活动扰乱了卫星接收管理秩序,破坏了法规的严肃性。报道中还指出,符合申请接收境外电视的单位有: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饭店,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居住的公寓以及因工作需要的单位。

  从12月23日0时开始,北大和清华的闭路电视停止播出凤凰卫视中文台、资讯台、电影台、阳光卫视、音乐频道CHANNEL V和体育频道STAR SPORTS等六套“境外”电视节目。北大和清华的党委宣传部通知说,这是为了执行国务院1993年10月5日颁布的129号令-《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根据广电总局和北京市的部署和要求实施的。

  事实上,这次大面积禁止接收境外卫星电视台节目的举动在各主要媒体上都有过报道。有关部门要求各单位、部门及个人首先自查,拆除私自安装接收境外节目的设施,违者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据说这次行动的依据就是1993年颁布的“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首先,笔者所无法理解的是,在中国大陆,各级党组织和各级政府部门所公布的规定是否就等同于法律?我们经常把法律和规定缩略并称为“法规”,长期如此给人们所造成的印象似乎法律和规定可以等同视之(有时红头文件的实际效力甚至超过了法律,这样便给人造成一种“权大于法”、“红头文件大于法律文本”的错误认识),都是能够对公民产生强制性效应的国家意志(当然是不能违抗的,否则就要予以惩处)。比如说这次通知中提到违法(不知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所颁布的哪一部正式法律?)活动,随后又说到接收境外卫星电视的行为“破坏了法规的严肃性”。实际上把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等同于法律,才是真正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

  窃以为法律与规定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律是经过人民代表在征集了相当一部分人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提案,然后在普遍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尤其是在普通公民获得知情权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程序而确定的。一般而论,只要法律形成的过程是透明的、全民参与式的,它就可以代表国家意志和公民的意愿;而规定则可能是某一级政府为了指导当前工作的需要,而发出的行政命令或工作标准。它的形成过程很可能是非公开的,并且很可能只是由少数人参与了决策过程。从法理的意义上说,如果不是发生在战争时期或危急关头,如果不是危及到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格尊严等特殊情形,一般的行政规定并不具有等同于法律的强制意义。

  比如说某一公民如果触犯了法律,他/她必须受到法律的审判和处罚;而如果普通公民仅仅违犯了某级政府的某项规定,他可能会失去工作(如果是政府公务员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话),但却不会接受法律的审判和惩处。换句话说,如果某位公民违反规定,私自安装接收境外节目的设施,他将有可能受到经济处罚和适度的行政纪律处分,但不应为此而坐牢。

  如果这样的公民越来越多,处罚可能会越来越重,但是中国古代就有“法不责众”的说法,更何况这并不是法律,而只是某种在特殊时期所制定的行政规定而已。可以预见到的最终结果可能只有两种:一种是由法律来代替原先的规定,使得人们不敢违抗,被迫放弃一定程度的知情权和娱乐选择权;另一种可能就是,在违规者越来越多,防不胜防,处罚成本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最后不得不放弃这种管制。

  记得在我上中学时,收听“美国之音”的特别英语节目也是一种偷偷摸摸的私下行为,如今似乎已经没有什么限制了。按照某些人的思路,国际互联网的内容也是应当管制的,那么现在笔者要问的是,目前对国际互联网内容进行管制的实际效果究竟怎样?前不久,媒体上普遍报道阿富汗许多地区在塔利班统治下,甚至不能收看电视和接收广播,当塔利班撤离之后,人们纷纷购买电视机、收音机,并且庆祝他们重新获得了知情权和娱乐选择权。

  让我们再讨论一下此次所限制接收之电视台的内容是否有悖于中国国情或者具有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内容。首先,大家都知道凤凰卫视说起来是在香港,但无论从对实际股份的控制情况和内容的政治倾向来说都是“亲大陆政权的”,甚至许多节目都是在大陆制作的。可以说它所播的内容绝对不会反共或反对大陆政权。从娱乐节目来看,也没有什么淫秽或不健康的内容。特别冤的当属杨澜所主持的“阳光卫视”,不但政治倾向没有任何问题,而且节目的确赢得相当多观众的好评。

  如果政治上并不存在问题,那么这种取缔就更说不过去了。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限制行动发生在中国刚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有关部门宣称是力图维护有关法规的严肃性。但如果把这种逆历史潮流的政府行为放在更广阔和更长远的背景下来看,这更象是一场低水平的闹剧,是普通中国公民的不幸,也是我们国家的悲剧。

  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清除大量不符合国际惯例的法规并确立新法规是依法执政的前提。我们天天都在讲要给予在中国大陆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以平等的国民待遇,可是此次限制中仍然允许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饭店,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居住的公寓以及因工作需要的单位保留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这难道是告诉我们:中国大陆土生土长的中国人即便是在自己的土地上,天生就不能享受与外国人甚至港澳台同胞同等的权利和选择吗?这与当年的“华人与狗不得入内”有何本质区别?

  换句话说,中国大陆的普通公民是否只有经常花公款住到星级酒店里才有资格享受一定程度的知情权和娱乐选择权?少数官员“因工作需要”当然也不在此限之列。如果在中国成为WTO正式成员之后,希望进入中国市场按照国际惯例竞争的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看到我们自己的政府这样用公然歧视的手段对待国人,他们会有何种感想?如果连我们自己都看不起自己,他们还能看得起我们吗?

  在信息技术日趋完备、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信息经济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政府的明智政策应当是鼓励和倡导普通公民以各种渠道获取信息并利用信息,但政府对意识形态乃至信息的生产与传播却总是持恐惧、怀疑和限制的态度,因而经常作出逆历史潮流而行的拙劣决策。比如说主管部门不但不批准民间资本投资办电视台,甚至连收看电视节目也给你划定范围,比如美国的CNN、CBS,日本的NHK等电视台节目都是不准接收的。

  笔者认为,这种短视的决策实际是一种鸵鸟政策。有关部门似乎是担心老百姓没有起码的判断能力,怕人们被“腐朽堕落甚至歪曲事实的境外电视节目”所误导,因而需要思想永远正确的官方机构先过滤,培养人们形成“正确的、高尚的”欣赏口味或认识。这种假设自己永远比别人高明的逻辑是荒谬可笑的,并且将被历史证明是倒退的、不得民心的一意孤行。

  可怜的普通公民好不容易在已经排除政治因素之后有机会收看凤凰卫视和阳光卫视这样的“健康节目”,在有限的选择空间里略有安慰。可惜好景不长,就连这样一点可怜的选择权也被剥夺了。我想告诉大家的是,当我得知我们不能再接收凤凰卫视和阳光卫视节目时,我悲愤地流下了眼泪。对“9.11事件”的报道,中央电视台等主要媒体无论在及时性和报道的深度和广度上都不可与凤凰卫视同日而语。望着我儿子失望而不解的表情(他经常收看凤凰卫视中成龙和李小龙的影片以及阳光卫视的历史资料片和科学发明资料片),我不知道该如何向他解释。

  我只希望当他长大时,这一切已经成为历史,他将像法国人、美国人、瑞典人一样享有相当充分的选择权,而且我不希望这些权利只有当他留学或移民国外时才能实现。(夏业良)     Re:【转帖】进步还是倒退:公民的收视选择权应当如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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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可能会向国外开放电视频道这领域!     Re:【转帖】进步还是倒退:公民的收视选择权应当如何限制?

这才是中国不是吗?




欢迎光临 空网论坛 (http://bbs.kongweb.net/) 作者: 雨诗    时间: 2002-4-8 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