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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5-6-7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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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甲不知道这两个数字是多少,说明这两个数字不可能都是质数,否则将这两个数字的积(设为A)分解质因数既可还原。
既然乙也不知道这两个数字是多少,说明这两个数的和(设为B)不可能分解为两个质数的和。因为任何大于4的偶数都可以分解为两个质数之和(哥德巴赫猜想),所以,这B必为奇数,也就是说这两个数是一奇一偶。 同样B不可能等于“质数+2” 另:B不可能大于54。因为任何大于54的数都可以拆分成53+X的形式,而53和任意自然数的积一定有质因数53,与上述分析矛盾。 这样两数之和B的范围大大缩小。 那么这两个数的和B只可能等于:
11 17 23 27 29 35 37 41 47 中的一个。
其次甲听了这话,想了想,说知道这两个数字是多少了
看看各种可能的B的各种拆分方式所得到的积:
11(2*9=18、3*8=24、4*7=28、5*6=30)
17(2*15=30、3*14=42、4*13=52、5*12=60、6*11=66、7*10=70、8*9=72)
23(2*21=42、……)
……
47(……)
可以看出,30、42等作为积出现了不止一次,所以两数之积A不可能是30、42等。
我们把这样的数从上表中划去,剩下的数就是可能的积.但由于工作量太大,我们先不去管他.先向下分析.
乙听了甲的话,也说我也知道是多少了
这句话说明,最终的B值只包含一种可能拆分。
11可拆分为4+7和8+3,均为可能拆分。
23可拆分为4+19和16+7,均为可能拆分。
27可拆分为4+23和8+19。
35可拆分为4+31,16+19和32+3。
37可拆分为8+29和32+5。
47可拆分为4+43和16+31。
另:
29可拆分为6+23和16+13均为可能拆分
41可拆分为4+37和10+31,均为可能拆分。
好了,现在只剩下17。
拆拆看:
17(2*15=30、3*14=42、4*13=52、5*12=60、6*11=66、7*10=70、8*9=72)
不难验证,其中30、42、60、66、70、72均不是可能的A值,只有4*13一种拆分方法。
所以答案:
4和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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