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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重大新闻内幕!!

      法学家+黑社会=依法治国,从黑社会开始
            法学家+黑社会=具体情况
            又名:依法治国,从黑社会开始

            作者:老幺

            最近国内议论纷纷,就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改判死缓一事众说纷纭。

            事情源于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刘涌由死刑改判死缓,民间舆论大哗。然而也有诸多的“法学家”,称改判如何合理,如何正确,如何有利于中国人权的改善,如何促进中国法制的发展。这些“法学家”中有:

            刘涌的辩护律师、中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
            《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签字人,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著名刑事诉讼法学教授陈光中;
            《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签字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专家陈兴良;
            《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签字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刑法学教授周振想;

            就象大多数网民,老幺感到“莫名惊诧”。当年老幺是读着陈光中等人编辑的法学教材走向法律的殿堂,就在多年以后的今天依然对中国法学界的泰山北斗们心怀尊敬。然而这一次“法学家”们对刘涌案所持的态度和观点不仅令人难以信服,而且从某种程度上亵渎了法的精神。

            田主任、田文昌律师的主要观点是“证据不稳定说”,也就是传说中的“刑讯逼供”以及事实上的“翻供”。田大律师语重心长地说道,“程序的不正当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和结果的公正。把判决改过来,这应该说是中国法制环境进步的一个例证。”

            然而,以老幺的理解,证据不稳定或者证据不足应当是由高院“发回重审”,而不能以此作为减刑的条件。法定减刑条件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并没有“证据不足,减轻判罚”一说。实际上,如果证据不足不足以定罪,恐怕应当“无罪释放”吧!

            田主任、田文昌律师的另一个观点是“首犯不负责说”。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但在二审中,集团成员宋健飞被判死刑,作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刘涌却被放了一条生路。田文昌解释道,“举一个例子:比如一个盗窃集团中的一个成员,在盗窃时,又猥亵妇女,那么这个集团的首犯就不应该为那个成员猥亵妇女的行为负责。”

            然而,老幺认为,田律师这个例子并没有说明问题。盗窃集团中的成员猥亵妇女如果是为了个人的快感,是出于“私心”,集团首犯也许不需要为那个成员猥亵妇女的行为负责;但如果该成员猥亵妇女是为了保证盗窃的顺利进行,是出于“公心”,或者得到了集团首犯的授意或许可,那么集团首犯就应该为下属成员的犯罪行为负责。

            所以说,宋健飞如果是为了个人的私愤,是出于“私心”,刘涌也许不需要为宋健飞的行为负责;反之,如果宋健飞是为了保证刘涌集团的顺利运作,是出于“公心”,或者得到了刘涌的授意或许可,那么刘涌就应该为宋健飞的犯罪行为负责。

            判决书说,1999年10月,刘涌因云雾山香烟销售情况不好,指使程健去市场查看并“收拾”经销同类香烟的业户,10月15日,宋健飞等人对经营云雾山香烟的业主王永学进行殴打,致王永学右肺门破裂,右心房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根据律师的说法,“在一审第一次开庭的法庭调查中,涉及该项犯罪事实的全部8名被告人中,无一人承认伤害王永学是受刘涌指使,而是多人说是受程健指使,只有程健一人说是受刘涌指使,但并未指使他本人。

            由此推测,宋健飞“收拾”王永多半是为了刘涌云雾山香烟的销售,是出于“公心”,而且直接或者间接地得到了刘涌的授意或许可。所以刘涌应该为宋健飞的犯罪行为负责。

            因此老幺以为,无论“证据不稳定说”还是“首犯不负责说”,看似冠冕堂皇,实际上都是云里雾里,误导视听。然而就是这种很值得推敲的案例,田文昌自信地说到,“据我了解,我接触的专家没有与我看法不同的。”

            不错,“为了救刘涌一命,我(田文昌)曾给中央、最高法院、辽宁省委、辽宁省高级法院的有关领导写过很多信,反映有关问题。”

            不错,为了救刘涌一命,陈光中、陈兴良,
            周振想等中国法学界的泰山北斗在钓鱼台大酒店对案件进行了专题讨论,最后签了一份《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与会专家听取了律师的介绍并查阅了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一致认为:本案的证据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好一个“一致认为”!姑且不说偏听偏信听取了辩护律师一面之词所作的《论证意见书》多少有些“缺席判决”的味道(老幺想,公诉人沈阳市检察院恐怕没在钓鱼台大酒店“论证”吧?!),就是这一句“一致认为”就让人十分怀疑《意见书》的客观性与中立性。

            专家“意见书”最后说,“人民法院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从事实和证据上严格把握,特别是涉及死刑的案件,一定要慎重对待,办成一个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这句话与陈兴良副院长最近高调推出的“死刑无用论”遥相呼应。

            陈教授最近就刘涌案发表看法: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适用死刑的案件也很多,但是实践证明,你判了这么多死刑,杀了这么多犯罪嫌疑人,社会治安并没有得到根本好转,犯罪气焰并没有被打下去。因此死刑到底有多大作用,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套用某位伟人的话,陈教授似乎“连基本常识也不懂”!公安局、检察院抓的才是“犯罪嫌疑人”,凡是被法院判处死刑的被杀的都是“罪犯”,而不再是“犯罪嫌疑人”。抛开口误的可能,陈教授对中国人权和死刑废除的关注似乎来得不是时候。就象网友们所说,除非中国今后彻底废除死刑,否则连刘涌这样的人都不适用死刑,中国的死刑还留给谁呢?

            想当年,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沈阳市检察院原检察长刘实等人也“一致认为”,刘涌一案办错了。如今刘涌一案何去何从,人们将拭目以待。

            Laoyao2008@yahoo.com.cn
            2003年9月1日,于美国
            (本文作者为留美法学博士)

            参考文章:

            1.《外滩画报》《对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
            2.《外滩画报》《辽宁黑社会老大刘涌由死刑改判死缓事件真相》
            3.《南方周末》《沈阳刘涌案改判调查》
            4.《新浪网》《北大教授为刘涌改判叫好 遭到网友“责难”》

            后记:文章的标题《法学家+黑社会=具体情况》虽然有耸人听闻的嫌疑,却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中国特色”。中国“具体情况”之多,“具体情况”之不详,恐怕不是中国人就无法真正地了解。然而从孙志刚事件开始,不论是京沪铁路大辩论,还是故宫天价收购《出师颂》,中国互联网民展开了一次又一次热烈的讨论。伟人说得好,真理越辩越明。长此以往,中国的信息将会越来越公开,中国的“具体情况”也将越来越少!


            中国黑社会“公司化”全透视
            文章来源: 新闻周刊 于 2003-9-2 1:32:00:



            经过近两年以“打黑除恶”为龙头的“严打”整治,一批批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纷纷落入法网,举国上下拍手称快。然而在人们的欢欣里也包含着隐痛和疑惑:为什么黑社会犯罪能发展到如此猖獗的地步?为什么一些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竟可肆虐横行数年甚至十年之久?为什么为数不少的黑社会犯罪性质集团能够公开走向公司化发展的道路?


            血腥起家

            据中国新闻周刊刊文报道,在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发展之初,大都经历过靠逞凶斗狠、杀人越货积累资金的血腥岁月。湖北荆州以胡世洪为首的“道仁”黑恶集团,未成气候先买枪购弹,招兵买马,胡世洪及其“军师”陈军负责幕后策划,一帮“马崽”在社会上横行霸道,称霸一方;重庆以封曼为首的黑恶集团靠一帮刑释解教人员和地痞流氓起家,以寻衅滋事、杀人抢劫、坑蒙拐骗、敲诈勒索为能事,疯狂搜刮钱财;郑州以宋留根为首的黑恶集团为收敛资金也是刀枪开路,树立“权威”。


            据调查,大陆境内土生土长的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的魁首几乎都有劣迹前科。如封曼1982年因聚众斗殴被判两年徒刑,1990年因介绍妇女卖淫被劳动教养三年,这期间还因治安违法被治安处罚四次;辽宁抚顺曲全国雇佣的干将冯刚1990年因私藏枪支、1996年因敲诈勒索均被劳动教养三年,1999年因伤害他人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他们的生命历程好像陷入了这样的怪圈:生活就是犯罪,犯罪就是生活。


            黑社会背后都有保护伞

            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的身份如此独特,活动范围也相对固定,从不忌惮光天化日之下实施暴力,却竟能横行数年甚至上十年之久,若说当地公安政法机关事先毫无觉察,有谁相信?因此很难相信他们的背后没有各式各样的保护伞。


            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深知“两手都要硬”:一手要心狠手辣,一手寻求“保护伞”。第一手不硬难于敛财起家,第二手不硬难于长期立足。浙江苍南以许海鸥为首的“托运部”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就设立了专门从事拉拢腐蚀干部的“公关部”,其负责人张明清对当地党政各部门的主要领导的阅历、爱好、社会关系、家庭情况烂熟于胸,一天到晚就忙于迎来送往、请吃行贿、歌舞娱乐,腐蚀了一批干部。于是乎端掉一个黑恶势力集团,往往又挖出一窝被拉下水的腐败分子。哈尔滨以“乔四”宋永佳为首的黑社会犯罪集团,竟拉起了一张牵涉近百名干部的“关系网”,其中处级干部二十余名,科级干部三十余名。


            身为国家干部尤其是政法干部为何心甘情愿替黑社会充当“保护伞”?主要是利益驱动和情色诱惑。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编织“关系网”的手法非常原始却非常有效,主要靠钱色牵针引线。部分思想变质、品行败坏、生活堕落的干部极容易被黑社会犯罪集团的“糖衣炮弹”所俘获。而黑社会势力一经得到“保护伞”的翼护,就无异于与腐败分子结成了利益共同体,从而筑起一道逃避法律制裁的屏障。


            历史证明,罪恶的力量一经得到合法权力的翼护,就必然会形成“权威”。而“权威”——无论合法还是非法——一经形成,社会就不可能无视它的存在和效力。因是之故,尽管普通群众是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的直接受害者,也只能逆来顺受、忍气吞声,接受他们制定的“行为规范”,有些人甚至还主动请黑道“摆平”自己的纠纷。2000年元旦上午,当冯刚率领十多个手下手持棍棒把不愿搬迁的三家“钉子户”的门窗玻璃砸碎后,这三户人家只得搬迁;当深圳以钟国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的一帮“马崽”端起冲锋枪把一家酒店打得稀烂后,附近一带的所有酒店就只得向钟国和购买每桶高于市场价格80元的啤酒。这种事例是不胜枚举的。我们既不应指责普通群众缺少与犯罪分子英勇拼搏的勇气,因为孤立的个人历来无法抗衡有组织的暴力;也不应指责普通群众缺乏与“保护伞”作斗争的主人翁精神,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公民行使民主监督权利风险之大、成本之高,确非孤立的个人或家庭所能担当。


            公司化成为发展趋势

            有了“保护伞”的翼护,有了普通群众默忍的社会基础,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就有了从容经营的时间和广阔发展的空间,进入公司化发展阶段。调查显示,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在聚敛了相当的血腥资金后,就开始开公司、办企业,把罪恶之手伸向经济领域。“道仁”黑社会犯罪集团在1995年成立“道仁兄弟公司”后,几经发展又成立了芙蓉酒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鑫汽车修配有限公司、特种养殖有限公司、道仁家禽交易商行、万发贸易公司、煤炭化工原料公司、装璜装饰部等下属单位。由于一个地方的经济结构决定着一个地方的利益格局和财富流向,因此,当地什么行业、产业兴旺,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就成立相应的公司“名正言顺”地把持这些行业、产业。郑州纺织品交易繁荣,宋留根便成立了“创业货运公司”,垄断这里的运输业务,导致当地纺织品贸易一度为之萎缩。


            由于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成立公司的目的在于以公司为平台向社会经济生活渗透,搜刮财富,它们的公司主要也就是两类:一类是从事非法经营的公司,另一类是从事垄断经营的公司。这两类公司都公开违反国家法律、商业规则、社会公德,其运作就不可能直接诉诸合法权威的保护,而习惯于根据黑道规矩来“摆平”,并在组织内部建立了这种“摆平”机制。广东中山市以黄耀满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开办的“利群典押行”,实际上是一个设局开赌的窝点。在赌场上输钱的人可以将贵重物品典给“利群典押行”。“利群典押行”设定专职人员负责“讲数”、“收数”,以确保赢家能拿到钱,输家不敢赖账。


            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尽管披上了“公司”的合法外衣,但掩盖不了以非法的有组织暴力为后盾,追求对一定区域的社会资源的控制之社会本质。从权力结构看,黑社会犯罪集团一般都建立了权力高度集中的组织系统,黑老大掌握绝对的权力。如浙江苍南的“托运部”黑社会犯罪集团内部规定所有重大事项由首领许海鸥决定,一般事项事后也必须上报许海鸥。许海鸥甚至对内部成员享有杀生予夺的权力。敢死队队长董明光就因不听组织指挥,被许海鸥以斗殴的名义刺死。有些黑社会犯罪集团还规定了残酷的纪律。四川资阳的“黑豹”集团的“帮规”规定:所有成员绝对服从老大的安排,加入组织后不准退出,不得泄露组织的秘密,不准背着组织干私事,因组织安排出了事,由组织负责营救,临阵脱逃的要剁掉一只手,出卖组织的杀全家。


            从公司组织机构看,黑社会犯罪组织和职能系统与正规合法的公司颇为近似,设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业务员、会计、出纳等职位。但这些职位的职权与正规合法的公司大相径庭,职权完全与黑社会犯罪集团成员在组织中的身份地位相对应,实际上也无所谓职级编制,往往因人定岗。公司有事,整个组织的人马都可以一齐上阵,很难区分哪些人属于公司,哪些人属于组织本部。


            打黑必须釜底抽薪

            由此可见,实现了公司化发展的黑社会犯罪集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完整的系统结构,有着独特的运作规则和程序,具有强大的破坏力和扩张力。只要组织结构不解体,少数成员的损失和受到经济制裁只能伤其皮毛而难于动摇其根本。它们对国家、社会和大众的危害主要不在于破坏了合法的秩序,侵犯了某些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在于它试图按自己的价值规则来规范社会秩序并以有组织的非法暴力来维持这种秩序。事实证明,当人们长期屈从这种秩序和规则后,就会养成服从的习惯。“打黑除恶”的斗争实践也已表明,尽管我们造成了强大的声势,但很多案件仍面临着发现线索难、取证难、破案难、抓捕难的困境,足见黑社会犯罪集团的公司化发展对政法工作的群众基础破坏之深。


            一种公开的罪恶如果只是个别现象,也许可归因于工作的疏漏,但如果蔓延成普遍的社会问题,则毫无疑问是根源于制度的弊端。在持续了二十年的“严打”斗争中,黑社会犯罪却出现了公司化发展的趋势,不能不引起我们深刻的反思。


            黑社会犯罪的公司化发展绝对不是孤立的现象,与整个社会环境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单用严厉打击这一手,而社会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不能得到切实的落实,难免有“打不胜打”之患。现在我们强调“打黑除恶”要与铲除“保护伞”相结合,实际上就是要与开展反腐败斗争相结合,可以说找准了问题的症结,是我国社会大发展、大变革时期打击犯罪的经验总结。


            同时还必须更进一步,要坚持反腐败斗争与加强民主监督相结合。只有普通群众能够轻松自如地行使民主监督权利,他们才能真正、普遍地从孤立无助的境遇中解放出来,黑社会犯罪集团的保护伞才能从源头上铲除,打击黑社会犯罪才能收到釜底抽薪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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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转帖】重大新闻内幕!!

太长了。。只读了一半多。。。对于中国的法律,我是没话说,都不知道那是真的宪法,刑法。。还是只是2本可以让人随意涂改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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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中国人治的具体表现,“权大于法”的具体表现。这种现象什么时候才能到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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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世上没有一部完美的法律。。。。。每个国家都有自己法律上的漏洞。。真是中国的法律。。。没有漏洞也是有漏洞。。。@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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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转帖】重大新闻内幕!!

楼上的你就说大话吧,你懂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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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转帖】重大新闻内幕!!

黑就是黑啊~!!
谁叫咱是个平头的老百姓啊
中国我没什么好说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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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我是不懂法律。。但我知道中国法律有很大的漏洞。。。中国宪法才推出几年。。。美国的宪法已经出台几百年。还是有很多法律的漏洞可以砖。。更何况是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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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转帖】重大新闻内幕!!

问题的根本是:不是法律上的漏洞,而是制度上的漏洞!中国的立法的工作在全世界是速度最快的,而执法水平呢?不用我说了吧!把失败和失误归咎在时间上,不是弱智就是官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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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转帖】重大新闻内幕!!

@_@。。。什么阿。。中国是法律上的漏洞,才可以让那些人有机可转。。这是相互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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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转帖】重大新闻内幕!!

楼上的认为是法律上的漏洞?可能也有吧,但根本上还是制度上的问题,不论多好的法律,若没有好的执法者,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让我们看看现行社会吧,现在老百姓打官司一般不看谁有理没理,而是看谁有钱没钱或有人没人,对吧?
根本是:权力缺少了监督,必然走向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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