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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言论自由不是罪

杨子立自我辩护词:言论自由不是罪 (2003年4月17日)

  中国最近刚刚对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等四人以“颠覆国家
政权罪”宣判了重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说,四人“秘密非法成
立了‘新青年学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
制度,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
款之规定,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杨子立4月17日辩护词全文如下:

  诸位法官:

  感谢能给予我再一次开庭辩护的机会,在此,我要对自己做无罪辩护


  我们四人的罪名是“颠覆国家政权罪”,所以我首先想阐明颠覆罪的
基本特徵,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是指使用暴力或以暴力为后盾不经法定程
序,强行改变国家宪法规定秩序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暴动或是政变,因此
,颠覆罪的两项重要特徵,一是暴力;二是非法。所以那种“和平颠覆政
权”及“合法颠覆政权”的说法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

  其次,我想证明,如果公民发表的观点和宪法的某些条文相抵触,那
么这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言论自由的范围,而不是违法犯罪。因为包括宪
法在内的一切法律都是人为制定的,并且是允许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修改
的,所以,一定要有人提出和法律原有条文不一致的新建议,立法机关才
有可能讨论,通过新的议案,从而完成对原有法律的修订或制定新法律。
提出议案固然是人大代表才具有的权利,然而议案的内容却来自学术界的
提议或民意的表达,因此,公民有权对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以及具体条
文提出不同意见,这正体现了宪法明文规定的言论自由的原则,比方说:
几个人在玩扑克游戏,每个参与者都有权提议修改游戏规则,但在游戏规
则被更改之前,每人必须按原有规则出牌。提议修改规则和遵守规则是并
行不悖的。

  再举一个事实上的例子:1992年春,邓小平南巡讲话时提出中国应该
实行市场经济,而当时的宪法却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经济”。邓小平当时
只是一公民,他的言论并非违法,而是在行使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经过
后来人大的讨论和决议,宪法原来的条文被修改。所以说,即使有人提议
的观点如三权分立,和宪法的具体规定有不一致之处,这也是合法的言论
自由,如果言论中没有提倡暴力或非法行为,那么这种言论就更谈不上是
颠覆性的。

  再次,我想讲清楚犯罪未遂和非罪的区别,犯罪未遂是指已经实施了
犯罪行为但未达到犯罪的目的,而非罪则是根本没有任何犯罪行为,就颠
覆罪来说,一般都是未遂犯,因此区分其有罪和无罪的关键是看,有无犯
罪行为,而不是看犯罪目的的是否达到,犯罪目的只是构以成犯罪的必要
条件,而非充份条件。因此即便能够确立犯罪目的,如果没有任何犯罪行
为,也只能确定无罪。

  现在看看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

  起诉书指控其他五人"秘密非法成立了'新青年学会'组织,以及后来我
和他人加入。对于"新青年学会"的成立以及我的加入,我对此不持异议,
但起诉书指控的"非法成立一说,却不能成立。"因为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
结社的自由,我们的自由结社因此谈不上非法,那么,是不是违反了《社
团组织法》呢?首先《社团法》用来规范各类正式社团,正式注册的社团
可以做为法人开展社会活动。而“新青年学会”仅仅是一些互相熟悉的青
年朋友组成的小圈子,既没有经费来源,办公地点,专职人员等正规社团
的基本存在条件,也不准备以社团名义开展什么社会活动和对外交往,因
此,"新青年学会"如同社会上广泛存在的棋牌、外语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小
团体一样,不是什么非法组织,另外,即便我们的结社行为不符合《社团
法》的规定,那也不是违反刑法,因此不属于犯罪。还有,"秘密结社"和
"秘密聚会"的说法,除了营造一种玄秘的犯罪气氛外,并无实际意义,难
道为了避免"秘密"嫌疑,所有的活动都必须大张旗鼓的宣传吗?

  阐明一个基本法理:只要言论中没有宣传暴力和非法行为,我发表自
己的学术观点就是行使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而不是颠覆行为。

  起诉书继续指控我们四人提议“重新建立一种自由化的社会制度”,
首先自由化是我个人的观点,而不是四个人的一致观点。其实,如前所述
,“自由化”的观点是学术观点,属于言论自由而不是犯罪。至于“重新
建立”四个字则是强加的,按我的观点:"自由化"指自由程度的提高,同
样"法治化"是指法治程度的提高,不能因为"自由"、"民主"、"法治"等词
语后边有一个"化"字就理解成推翻现有法律制度并重建一套新的法律体系


  起诉书指控我们四人“主张在全国设立分会,通过互联网发表文章,
筹备创办互联网站和刊物,扩大组织规模和影响”。设立分会确实有人提
议,但也不是全国都设立;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并非某人主张,而是包括
我在内的某此人的兴趣爱好。我的个人网页早在1999年就建成使用了,发
表网上文章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一个合法的、有效的途径,进行网
上学术交流,是很正常的。筹备创办互联网站确实筹备了,但这是公民文
化权利的一部分,到2000年底,包括我个人网站的各类民间网站不下十万
个,这并非是违法行为。后来国家出台了一些互联网管理规定,但是我们
筹备的网站由于学会解散,后来并未建设,所以也谈不上违法,创办刊物
则是根本没有筹备,只是有人提议而已,扩大组织规模对任何一个小圈子
来讲,都是一种正常行为,由于没有对外宣传“新青年学会”,所以扩大
影响是不存在的。

  起诉书指控我们四人“规定了使用暗语等策略”。那么,使用暗语怎
么回事呢?是不是为了掩盖已有的犯罪事实呢?并非如此,这是因为我刚
加入"新青年学会"。在学会还没有进行任何活动的时侯,秘密警察就找到
海科进行调查,并且海科正常的地质工作也受到影响,为了防止其它人也
受到不应有的伤害,新青年学会就宣布解散了。同时有人提议,如果再有
新青年学会的麻烦就使用暗语通知,以防非法窃听,实际上暗语根本没用
上,可见,使用暗出于政治上的恐惧,而恐惧本身不是犯罪,必须承认政
治恐惧症是广泛存在的,任何一个正常的人被秘密警察找上门都会恐惧,
即使他没有做任何违法事情也会如此。所以,在没有其它犯罪事实的情况
下,使用暗语也不过是公民的通讯自由罢了。

  起诉书指控我们四人"在互联网上发表《做新公民,重塑中国》"、《
怎么办》等文章,提出"中国当前实施的民主是假民主"、"结束老人政治,
建立青年中国"。首先,这两篇文章并非集体决议,而是作者个人的观点,
其次,整篇文章的内容不应只根据其中两句来判断,再次,这两句话固然
包含着一定的错误观点,如民主应当是程度问题而不是真假问题,但是学
术观点的是非并不等于犯罪,这两句话中既没有宣传暴力,也没有提倡使
用非法手段,所以这也并非颠覆性的行为,还有,如果不把这两句话看成
学术观点,而看成是个人抱怨或牢骚,作为国家主人的公民对作为人民公
仆的政府发发牢骚和抱怨也是正常的。

  起诉书最后指控我们四人"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首先,这里指控的"推翻"和"颠覆"就不成立
。因为前文已经论述过,"推翻"、"颠覆"成立的必要条件包括暴力性和非
法性,由于在所有的证据中都没有涉及使用暴力和非法的手段,因此不能
认为我和他人有"妄图推翻"和"妄图颠覆"的企图,其次,既便不用"推翻"
和"颠覆"而用"否定"也是难以成立的,在我的文章中确实有批评马列主义
的观点,但是不能把否定某些马克思主义理论等同于否定共产党的领导,
不能把否定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等同于否定现实的中国特色,否定阶级专政
理论等同于否定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其根据是中共16大提出的"与时俱进
,解放思想,事实求是"的思想路线,16大报告指出,一定要从对马克思主
义僵化的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一定要从形而上学的桎□中解放出来
,要有创新精神。既然要创新,就必然要提出和老观点,老思路不同的新
观点和新思想,假如动辙上纲上线到反党反社会主义的高度,那就不可能
有创新,公民的言论自由也将不复存在。既便"妄图"后边的语句能够成立
,前边已经论述过,单纯有目的,而没有行为,不能算是犯罪。

  综上所述,"新青年学会"是我们几个有爱国热情的青年共同的业余兴
趣和爱好结成的小团体,从其名称和宗旨"积极探讨社会改造之道"来看,
也是学术性的,并未危害国家政权的安全。我们几个人的学术观点和认识
层次各有差异,比如:我信奉自由主义,而徐伟信奉马克思主义,但我们
共同关注国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也正因为认识上的不同,才有必要在一
起研究讨论,在起诉书所有的指控中,没有一件属于策划,实施颠覆国家
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我们四名被告人从被拘留到现在,已经两年多的牢,我在此仍然要做
无罪辩护,因这这不仅牵涉到我们个人的清白和人身自由,更重要的是,
这件案子能否公正判决,关系到宪法对公民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的保障能
否真正得到贯彻实行,关系到宪法的尊严能否得到维护,关系到我国政治
文明建设能否在法治的轨道上顺利前进的大局。法律之所以要限制公民的
行为,其目地恰恰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和人权。因此,法律的正
义和人类的良知是一致的。在被拘禁的两年多的时间里,我常常想,假如
随便找到一个人,无论是精通法律的专家,还是不懂法律的平民,让他看
过我的文章,并让他了解我的全部行为,然后问他,“这个人是犯罪吗”
?我坚信他一定会说“不是”。如果再问他,“这个人的全部言行对于你
的自由和幸福有任何潜在的危害吗”?我相信他一定回答:“没有”。正
是基于这样的信心,我坚持自己和其他三人的清白与无辜。

  诸位法官,你们是良知和法律的代言人,我相信你们的判决应当并且
能够体现公平和正义。

  杨子立
2003年4月17日

Re:【转帖】言论自由不是罪

共产党是吸取了国民党的教训了,决不允许有反对的声音存在。相当初,还不 是因为国民党默认了共产党的合法性,导致最后失掉江山的,前车之鉴,岂能马虎?

Re:【转帖】言论自由不是罪

我想中国现在管的太严,以至于目前的贪污腐败治理起来只有中央派员才行,因为地方完全可以利用这个来打击告发他的人,其实身正不怕影斜,中国都让地方官给搞坏了。原因就是当官的权利太大,而素质不高。随意的弹压公民的自由言论。完全不按法律办事,因为,他就是法,严重缺乏监督机制。大家都知道,真正按法律办事只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存在,原因就是权利的制横。
公民的言论自由被非法律下的打击,是很危险的。

Re:【转帖】言论自由不是罪

北京,上海其实是做的艺术了点而已没有本质的区别
有句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大概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们国家现在存在的一些问题

Re:【转帖】言论自由不是罪

辩护词写得不错,但不知各个网友听过庭没有?
若单从辩护词来看,杨子立等人一定无罪,非但无罪而且有功,有进一步发展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之功也。
但,
各位想一想,所谓辩护词,一定是为己而辩,而非为他所辩,所以不能排除该文中有断章取义,美化自己的嫌疑。
再者几个青年一开始碰头便被安全局监控,而非密语不能联络,各位不觉奇怪吗?让安全局来盯我,只怕请也请不来呢,其中只怕大有文章。
最后,退一步讲,也许杨等人真是出于爱国之心,但他一定有碍有党的领导了,而且光明正大的方法有N条,干嘛非在地下??

辩护词不错,但大家要辩证的看,说实话我有些欣赏他们,只是欣赏而已!
[Move][B]我用一颗期冀的心叩问人生,仰望伟大的星空,悟于宇宙的苍远而亲切,但都不是心。[/COLOR][/FONT][/B][/SIZE][/Move]

Re:【转帖】言论自由不是罪

言论自由无罪,但这个“自由”是有限度的。

Re:【转帖】言论自由不是罪

何为自由有限的自由还叫做自由吗?
一条养在浴缸里的鱼难道就比活在小鱼缸里的鱼自由幸福吗!对鱼来说根本没有任何的区别!

Re:【转帖】言论自由不是罪

楼主若把地球当作鱼缸,
恐怕只有上帝才能给你自由。
[Move][B]我用一颗期冀的心叩问人生,仰望伟大的星空,悟于宇宙的苍远而亲切,但都不是心。[/COLOR][/FONT][/B][/SIZE][/Move]

Re:【转帖】言论自由不是罪

[I]以下引用母猪的内容:
[/I]何为自由有限的自由还叫做自由吗?
一条养在浴缸里的鱼难道就比活在小鱼缸里的鱼自由幸福吗!对鱼来说根本没有任何的区别!
我想,只要是稍微对法律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法律上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你想的自由又是什么样的呢?绝对的自由必然是建立在别人的受限制之上的。这就等于是互相限制了。实际的自由也就是这样的。自由的行动,自由的意志,并不是对别人造成困扰甚至伤害的理由和借口。

Re:【转帖】言论自由不是罪

言论上的自由是一个国家民主与文明的体现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这个自由跟法律上的自由完全是两个概念(这一点怕是不用我再解释了吧)难道言论上的绝对自由是建立在别人的受限制上的,这个论断怕是有点牵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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